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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构成要件错误无条件阻却故意,而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责任,取决于该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这一处理差异从存在论进路和机能论进路都不能得到圆满解说。故意和违法性认识指向的均是行为人对法规范及规范所保护的法益的态度。当违法性认识错误产生于一种对法规范漠不关心的态度,那么对行为人就必须给予和具备违法性认识者相同的评价,即不减轻其责任。这一思路应当同样被适用于构成要件错误之中。当构成要件错误的产生是行为人漠不关心态度的产物和意志支配的结果时,该错误并不能无条件地阻却故意。漠不关心的无认识应该被规范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