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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申报范围涵盖十三大类
法国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这是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法律。同年还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随着该法历经多次修改,需要财产申报的人员范围也不断扩大。目前,受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监督的人员超过6000人,这些人需要在上任内两个月和离任时申报财产。
申报人员主要包括:总统、总理、部长和国务秘书等所有政府成员、欧洲议会法国议员、国民议会议员、参议院议员、大区、省和海外省等一级地方机构的议长、人口3万以上城市市长、具有行政机构负责人身份的大区和省议会议员,以及10万人口以上城市副市长等。
除总统外,其他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由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按法律要求保密,这些申报信息除涉及司法机构应法律程序而要求查询外,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查询。任何将相关信息违法公布者将面临刑法惩罚1年监禁和数万欧元罚款。政府公报在公布涉及财产申报总体情况时不得含有任何指向性名称。
财产申报的内容共包含13类:房屋动产(非上市资产股份和上市有价证券),人寿保险,银行账户和现金、家具、收藏品、艺术品、珠宝和首饰与黄金,带动力的地面车辆、船只、飞机等,商业或客户、开支和办公基金,包含企业账户等的其他财产,国外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账户,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薪水、退休金、职务补贴、职业收入、动产和地产收入、特别收入等),影响你申报财产构成的事件(变动时间与事件、财产流入和流出数额)。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建议,受监督者在任期内出现比如将部分财产赠予直系亲属等财产变动情况后需告知委员会。
法国前总统奥朗德上台后曾出台清廉措施,要求各部部长填写利益声明并将涉及第三人之外的信息公开。他还要求部长收受的价值150欧元以上礼物必须交给国家礼品处理机构。
日本:高官配偶子女亦须申报
日本战后的高速增长与高效廉洁的行政机构密不可分,但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施行时间却不是很长。
日本的财产公示范围主要是政治家,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根据“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地方议员和地方政府一把手需根据各个地方(即日本所谓的“自治体”)制定的“政治伦理条例”公示其财产。不过日中创职协会久永事务所的泽田笃志指出,普通官员(政府各省厅的科员)等则没有公开资产的义务。泽田笃志指出,根据“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议员当选当年的收入以及任职后每年的收入都要公开,包括:土地和建筑物(根据课税标准额计算金额),存款,有价证券(国债、公司债务、信托商品等)以及股票、汽车、船舶和美术品(根据购买时的价格评估),高尔夫会员权(在泡沫经济时期,高尔夫会员权非常高昂,所以被列为公开项目),贷出款和欠款。每年的收入(国会议员除国会支付的工资外,还可能有其他收入,比如公司社长成为国会议员的时候,作为公司社长的收入加上议员工资是全年的总收入)。
不过,虽然规定有向国会申报有价證券的义务,但是股票只需汇报股票名称和股数,所以国会议员拥有的资产实际价格有可能与公开的资产价格存在很大差距。车、高尔夫会员权及艺术品只公示种类和车型等,不必公示金额,估计是由于这些物品的价值会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发生较大的变化,金额不好把握。
日本《国务大臣、副大臣以及大臣政务官规范》则规定,内阁中的大臣、副大臣及政务官以上的成员及其配偶和有抚养义务的子女也要公示财产,国务大臣在任职期间不得兼职营利企业的职务、公益法人等团体的职务(公益法人没有报酬的名誉职务除外),即使兼职没有报酬的名誉职务,也要向上级申报。
国务大臣在任职期间,要主动停止股票等有价证券、不动产、高尔夫会员权等的交易。而就任时拥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则要委托信托银行处理,任职期间禁止解除或变更合同。在就任和辞职时,国务大臣和配偶以及扶养的子女也要公布资产。
美国:列为"政府道德"之首
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需求和萌芽恰恰源自政治选举,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为应对金钱贿选等弊端而生,要求竞选人申报竞选费用及财产情况。至上世纪年代,从行政分支到立法机构分别推出政府官员或议员申报财产的规则。随着“水门事件”为美国社会敲响警钟,极大加剧了美国民众对政府机构的不信任,《政府道德法》应运而生,从立法层面全面、细化了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其中就包括财产申报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政府道德准则办公室,可以说正式建构起财产申报制度,并随后通过立法继续跟进完善。
财产申报制度被放在《政府道德法》开篇,可见其地位重要。按其规定,公职人员须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申报内容包括个人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转移情况。总统、副总统以及提名需参议院批准的行政分支主要官员均须向政府道德准则办公室主任申报,而且申报人范围并不局限于此。
一经申报后,相关内容则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向公众公布。在立法和司法分支内,所有国会议员、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须申报财产情况。
新西兰:民选公职人员均受监督
1982年通过的新西兰《官方信息法》规定,上至政府总理、部长、国会议员,下至市长、区议会议员等民选公职人员的财产都须向社会公示。
总理、政府部长和议会议员不但在就职时需要申报个人财产,还需要每年申报一次个人收入和财产,范围包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房产、信托投资、公司股份,以及其他任何与商业公司有关的事项。此外,他们在对外交往中收取价值超过500新元以上的礼品时,也需要进行申报。他们还需要申报所担任职务是否存在与个人、家庭利益相冲突的地方,如果要担任基金会等机构的董事也需要申报,以避免职务行为与个人商业利益相冲突。
总理、部长和议员每年申报的个人财产具体情况除在议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外,还会印刷出版成册。公众在公共图书馆等地方可以很容易查阅到。
从政府总理到各部长、议员,其年薪都公开透明,且每次加薪时都会在报纸上予以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他们在使用政府补贴和差旅费方面受到的监督尤其严格。
媒体及公众都是监督者,部长、议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将接受调查和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由议会专门机构“特权委”受理,进行听证和裁决。为此被迫辞职的部长和议员不乏先例。
在地方政府层面,市长、市议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等凡是经选民选举出来的公职人员,也需要每年申报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
奥克兰市议会有一个专门机构掌握这些信息,媒体和公众均可以书面提出申请,查询相关信息。但奥克兰市议会对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也有诸多限制,目的是保护公职人员家人的隐私。
不过,政府部门包括首席执行官、局长在内的其他事务型公务员,由于不是民选产生,通常只需接受部门内部审核。这些公职人员在任职前,被要求把个人情况报送单位审核。他们不需要每年申报个人具体财产,但需每年就所担任职务是否与个人、家庭利益相关进行一次报告,以规避以权谋私行为。
德国:工资外收入网上公布
德国《议员法》和《联邦议院议事规程》,以及议员《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都对联邦议员的兼职行为和兼职收入有所规定。《议员法》规定,联邦议员行为的重点应该是行使议员的授权,原则上允许议员从事授权之外的职业或者其他形式的活动。在议员授权之外的行为和收入,如果可能造成利益关联,必须上报并公开。
联邦议员《行为准则》规定,联邦议员有义务向联邦议院议长报告本职工作之外的行为和作用,包括在企业和公法机构从事的有偿活动,所有在联合会、协会和基金会的任职情况、担任的名誉职务,参与资本投资公司或者合伙公司的信息,以及议员得到的企业和社会捐款等等。这一透明规则有助于选民了解议员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是否可能涉及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是否影响到议员行使职权的公正和独立性。例如,如果议员为一家企业工作,那么在联邦议院决策委员会给这家企业所在行业设置规定时,这名议员就应该回避。
按规定,联邦议员兼职收入如果一个月超过1000欧元或者一年超过1万欧元,就必须上报每一个单一行为。联邦议员公开兼职收入分为三档:每月1000~欧元、3500~7000欧元、7000欧元之上。以上有公开义务的收入信息与议员履历表一起,由联邦议员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公布,并随时更新。违反兼职收入信息公开义务的议员将遭到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
(摘自新华网)
法国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这是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法律。同年还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随着该法历经多次修改,需要财产申报的人员范围也不断扩大。目前,受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监督的人员超过6000人,这些人需要在上任内两个月和离任时申报财产。
申报人员主要包括:总统、总理、部长和国务秘书等所有政府成员、欧洲议会法国议员、国民议会议员、参议院议员、大区、省和海外省等一级地方机构的议长、人口3万以上城市市长、具有行政机构负责人身份的大区和省议会议员,以及10万人口以上城市副市长等。
除总统外,其他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由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按法律要求保密,这些申报信息除涉及司法机构应法律程序而要求查询外,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查询。任何将相关信息违法公布者将面临刑法惩罚1年监禁和数万欧元罚款。政府公报在公布涉及财产申报总体情况时不得含有任何指向性名称。
财产申报的内容共包含13类:房屋动产(非上市资产股份和上市有价证券),人寿保险,银行账户和现金、家具、收藏品、艺术品、珠宝和首饰与黄金,带动力的地面车辆、船只、飞机等,商业或客户、开支和办公基金,包含企业账户等的其他财产,国外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账户,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薪水、退休金、职务补贴、职业收入、动产和地产收入、特别收入等),影响你申报财产构成的事件(变动时间与事件、财产流入和流出数额)。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建议,受监督者在任期内出现比如将部分财产赠予直系亲属等财产变动情况后需告知委员会。
法国前总统奥朗德上台后曾出台清廉措施,要求各部部长填写利益声明并将涉及第三人之外的信息公开。他还要求部长收受的价值150欧元以上礼物必须交给国家礼品处理机构。
日本:高官配偶子女亦须申报
日本战后的高速增长与高效廉洁的行政机构密不可分,但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施行时间却不是很长。
日本的财产公示范围主要是政治家,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根据“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地方议员和地方政府一把手需根据各个地方(即日本所谓的“自治体”)制定的“政治伦理条例”公示其财产。不过日中创职协会久永事务所的泽田笃志指出,普通官员(政府各省厅的科员)等则没有公开资产的义务。泽田笃志指出,根据“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议员当选当年的收入以及任职后每年的收入都要公开,包括:土地和建筑物(根据课税标准额计算金额),存款,有价证券(国债、公司债务、信托商品等)以及股票、汽车、船舶和美术品(根据购买时的价格评估),高尔夫会员权(在泡沫经济时期,高尔夫会员权非常高昂,所以被列为公开项目),贷出款和欠款。每年的收入(国会议员除国会支付的工资外,还可能有其他收入,比如公司社长成为国会议员的时候,作为公司社长的收入加上议员工资是全年的总收入)。
不过,虽然规定有向国会申报有价證券的义务,但是股票只需汇报股票名称和股数,所以国会议员拥有的资产实际价格有可能与公开的资产价格存在很大差距。车、高尔夫会员权及艺术品只公示种类和车型等,不必公示金额,估计是由于这些物品的价值会随着时代的不同而发生较大的变化,金额不好把握。
日本《国务大臣、副大臣以及大臣政务官规范》则规定,内阁中的大臣、副大臣及政务官以上的成员及其配偶和有抚养义务的子女也要公示财产,国务大臣在任职期间不得兼职营利企业的职务、公益法人等团体的职务(公益法人没有报酬的名誉职务除外),即使兼职没有报酬的名誉职务,也要向上级申报。
国务大臣在任职期间,要主动停止股票等有价证券、不动产、高尔夫会员权等的交易。而就任时拥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则要委托信托银行处理,任职期间禁止解除或变更合同。在就任和辞职时,国务大臣和配偶以及扶养的子女也要公布资产。
美国:列为"政府道德"之首
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需求和萌芽恰恰源自政治选举,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为应对金钱贿选等弊端而生,要求竞选人申报竞选费用及财产情况。至上世纪年代,从行政分支到立法机构分别推出政府官员或议员申报财产的规则。随着“水门事件”为美国社会敲响警钟,极大加剧了美国民众对政府机构的不信任,《政府道德法》应运而生,从立法层面全面、细化了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其中就包括财产申报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政府道德准则办公室,可以说正式建构起财产申报制度,并随后通过立法继续跟进完善。
财产申报制度被放在《政府道德法》开篇,可见其地位重要。按其规定,公职人员须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申报内容包括个人收入、收受礼物、个人资产、负债额度以及房产、资产等转移情况。总统、副总统以及提名需参议院批准的行政分支主要官员均须向政府道德准则办公室主任申报,而且申报人范围并不局限于此。
一经申报后,相关内容则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向公众公布。在立法和司法分支内,所有国会议员、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须申报财产情况。
新西兰:民选公职人员均受监督
1982年通过的新西兰《官方信息法》规定,上至政府总理、部长、国会议员,下至市长、区议会议员等民选公职人员的财产都须向社会公示。
总理、政府部长和议会议员不但在就职时需要申报个人财产,还需要每年申报一次个人收入和财产,范围包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房产、信托投资、公司股份,以及其他任何与商业公司有关的事项。此外,他们在对外交往中收取价值超过500新元以上的礼品时,也需要进行申报。他们还需要申报所担任职务是否存在与个人、家庭利益相冲突的地方,如果要担任基金会等机构的董事也需要申报,以避免职务行为与个人商业利益相冲突。
总理、部长和议员每年申报的个人财产具体情况除在议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外,还会印刷出版成册。公众在公共图书馆等地方可以很容易查阅到。
从政府总理到各部长、议员,其年薪都公开透明,且每次加薪时都会在报纸上予以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他们在使用政府补贴和差旅费方面受到的监督尤其严格。
媒体及公众都是监督者,部长、议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将接受调查和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由议会专门机构“特权委”受理,进行听证和裁决。为此被迫辞职的部长和议员不乏先例。
在地方政府层面,市长、市议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等凡是经选民选举出来的公职人员,也需要每年申报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
奥克兰市议会有一个专门机构掌握这些信息,媒体和公众均可以书面提出申请,查询相关信息。但奥克兰市议会对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也有诸多限制,目的是保护公职人员家人的隐私。
不过,政府部门包括首席执行官、局长在内的其他事务型公务员,由于不是民选产生,通常只需接受部门内部审核。这些公职人员在任职前,被要求把个人情况报送单位审核。他们不需要每年申报个人具体财产,但需每年就所担任职务是否与个人、家庭利益相关进行一次报告,以规避以权谋私行为。
德国:工资外收入网上公布
德国《议员法》和《联邦议院议事规程》,以及议员《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都对联邦议员的兼职行为和兼职收入有所规定。《议员法》规定,联邦议员行为的重点应该是行使议员的授权,原则上允许议员从事授权之外的职业或者其他形式的活动。在议员授权之外的行为和收入,如果可能造成利益关联,必须上报并公开。
联邦议员《行为准则》规定,联邦议员有义务向联邦议院议长报告本职工作之外的行为和作用,包括在企业和公法机构从事的有偿活动,所有在联合会、协会和基金会的任职情况、担任的名誉职务,参与资本投资公司或者合伙公司的信息,以及议员得到的企业和社会捐款等等。这一透明规则有助于选民了解议员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是否可能涉及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是否影响到议员行使职权的公正和独立性。例如,如果议员为一家企业工作,那么在联邦议院决策委员会给这家企业所在行业设置规定时,这名议员就应该回避。
按规定,联邦议员兼职收入如果一个月超过1000欧元或者一年超过1万欧元,就必须上报每一个单一行为。联邦议员公开兼职收入分为三档:每月1000~欧元、3500~7000欧元、7000欧元之上。以上有公开义务的收入信息与议员履历表一起,由联邦议员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公布,并随时更新。违反兼职收入信息公开义务的议员将遭到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