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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为贯彻公平原则,对期前履约危险进行平衡而设定的救济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可暂时中止履行的制度。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确定了不安抗辩制度,分别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该制度的建立,为先履行义务人提出不安抗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防范了期前履约危险的发生,故被形象地称之为“先履行义务人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