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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加深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近些年,一系列的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为人类敲下了警钟,使人类重新审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开始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本文通过实地调研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以固体废弃物处理为视角分析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立法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出有效建议,推动“和谐广西”的建设步伐。
关键词:广西;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弃物
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加深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近些年,一系列的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为人类敲下了警钟,使人类重新审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开始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009年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之后,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规范的要求,也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广西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应该利用其区位优势和后发优势,利用北部湾经济开发的契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广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概述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思想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首次提出,根据鲍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即“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这艘‘飞船’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人们不合理的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强度超过了地球的承载能力,地球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循环经济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倡导“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生产模式,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被人们视为无用物丢弃的呈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①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如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废品、工业油泥等等。这些物质如果使用、处理不当,不仅会占用土地、污染土壤,而且给水体、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到城乡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固体废弃物的数量日益剧增,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因素。因此,加大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力度,不仅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而且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二、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及实践
(一)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制,广西目前尚未循环经济进行专项立法,没有制定出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国家立法的指导。主要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是2009年1月1日颁布的一部新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确立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标,规定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基本法律原则,并建立了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循环经济统计制度等基本制度,明细法律实施的奖惩措施等等,这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全面、系统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被称为我国第一部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于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并于2012年2月29日修订、施行,通过立法规范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的清洁生产,并通过税收政策、资金技术支持等渠道保障清洁生产的推行。这是继《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的又一大立法进步,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又一道法律保障,对我国建立新型循环型社会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3.其它有关立法规范
除了上述两大基本立法外,还有其他相关环境立法也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实施起到规范指导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通过环境污染的防治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到有效再利用;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防范尾矿污染环境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等,都一定程度上对发展循环经济起规范作用。
4.广西相关地方立法
另外,诸如《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及“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规定,《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关于“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这些地方立法都为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积极效用。
(二)广西实行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
1.广西实施循环经济的成效
自《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以来,广西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力度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效。
(1)在减量化领域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广西循环经济在“减量化”领域的实施成绩主要有:十一五期间,通过对八大重点耗能产业及427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累计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126.6万千瓦、炼铁产能241.1万吨、炼钢产能504.9万吨、水泥892.8万吨、造纸70.45万吨,实现了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3.4﹪,由2005年的单位耗能1.22吨标准煤下降到2009年的1.06吨标准煤,基本实现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 (2)在再利用领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广西资源再利用领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和成绩。如在制糖业方面,建立起“甘蔗——制糖——酒精——生物有机肥”、“甘蔗——制糖——酵母及其提取物”、“甘蔗——制糖——蔗渣——废液碱回收”等循环产业链,成为国内制糖业发展循环经济示范模式。另外,在再利用领域,广西的典型企业代表有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丹泉酒业、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其中,燕京啤酒公司、丹泉酒业都很注重对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碎玻璃、废瓶盖、废标纸、废纸箱回收利用,据统计燕京漓泉公司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已做到100%,丹泉酒业除因部分具有收藏价值无法收回米酒瓶外,对米酒瓶的回收率有97%,回收使用率占92%左右;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主要负责尾矿的处理和回收利用,该公司尾矿回收年产量平均有4000至5000吨,年产值最高达到1亿元。
(3)在资源化领域
所谓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使“放错位置的资源”归正。资源化是通过对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排放物进行回收利用,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近些年来,在政府部门的督导下,2009年广西全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量有3857万吨,综合利用率达67.3﹪。另外,从2005年到2010年,南宁、柳州、桂林等地在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方面,处置率都达到100﹪。很多企业成为了把废弃物资源化的典范,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影响。如图所示,进一步说明了广西部分地方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现状。
2.广西实施循环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产业配套不完善
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有历经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内部的小循环,即在单个企业内部实现物料循环利用;第二种是区域层面的中循环,即在共生企业之间实现物料循环利用;第三是社会层面的大循环,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物料循环生产、使用。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存在着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障碍,广西区内多数大企业、大产业的自身配套能力不高,导致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仍处于企业和行业内部物质循环,而尚未形成一系统、完整、多层次工业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在企业之间、乃至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物料的循环利用。
(2)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亟待提升
在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上,50﹪的民众认为民众在资源的有效利用方面有待提升。主要体现有:在工业固体废弃物方面,广西各地工业固体废弃物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广西各地区的“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纸杯”、“一次性饭盒”现象普遍存在,各地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而对于这些被浪费的资源,绝大多数被环卫部门清运并填埋处理,只有少数的纸制品、废旧钢铁等被民间拾荒者回收利用。这就表明广西在这领域仍需作出进一步的努力,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
(3)相关支持政策难以落实
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虽然广西政府积极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但是,由于缺乏在全区范围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而区内现行法律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财政等激励政策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企业在循环经济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资金不足、技术不够硬、税收压力大等多重难题。以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为例,在本次调研过程中,笔者了解到,由于没有政府资金、技术的支持,加上可回收尾矿数量相当有限,导致公司循环经济工作很难全面推展。
三、关于广西实施循环经济问题的深层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广西循环经济并未取得全面系统的发展,下面从这些现象中看到问题的本质,从法治的规范,科学技术的革新,还有其他客观因素来认识广西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因素分析
纵观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关联度较高的专项法律。不可否认这些法律都为广西经济社会的循环发展发挥了极大的引导作用,但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规定过于陈旧,不能解决广西区位发展的特殊难题。而当下广西尚未制定相应的循环经济地方法规规章,发展循环经济的内生动力的缺乏,直接影响到企业乃至部分政府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充分认识,以致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致使循环经济很难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有效开展。
(二)资金技术因素分析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资金技术问题是影响循环经济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广西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两大难题。在资金方面,虽然广西区建立了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自“十一五”以来,针对循环经济领域,广西政府财政扶持及企业资金投入共计十亿元人民币,但仍然无法填补循环经济的资金缺口。加上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研发技术、更换设备,投入多、回报慢,严重影响到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在技术方面,广西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支撑。当下,广西关于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研发及高校、科研、设计院的研究开发,不足以有效研发和推广替代能源、资源节约、能源阶梯利用、污染物零排放等相关产业技术,无法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需求,制约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进展。
(三)其他因素分析
除了法律因素、资金技术因素以外,人为因素、社会认知因素等也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当前全国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热情很高,但由于宣传不到位,绝大多数民众乃至政府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都没有对循环经济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为例,虽然我们一直垃圾分类处理,但该方案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对普通民众来讲,即使意识到垃圾要分类,但该如何分类、有何分类标准,却无法得知。作为企业,由于我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不完善,企业生产者没有承担起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废弃产品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理。作为政府部门,没有对循环经济有全面认知,没有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方案,缺乏对循环经济的有效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广西加强实施循环经济的有力举措
(一)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针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及广西地方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应加快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首先,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早出台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广西应因地制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实施细则,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性法律指导。其次,加强循环经济法律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三,明细循环经济的各项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等等。循环经济标准化是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主要参考依据,推动循环经济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有利于对循环经济循环经济实施效果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督与评价。
(二)确保循环经济激励机制落实到位
长期以来,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遵循的是“政策之治”的道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使循环经济发展由“政策之治”转向“法治之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方向指引。但是再好的制度也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发挥积极的效用,因此,有必要实行税收改革,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循环经济项目的开展提供财政支持和信贷优惠;征收环境资源税;完善消费税等等,鼓励、支持各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同时,明确将环境成本、资源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效益、政府政绩的考核范围,加大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加快完善循环经济支撑体系建设
建设循环经济支撑体系,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资金、技术等难题。首先,做好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循环。以信息产业园的形式,有规划招商引资,加强园内各企业、各行业间的联系,形成良好的产业集聚效应和高附加值延伸效应。其次,要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由政府牵头,以企业为主导,加强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关键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攻克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技术难题,建立“政府扶助、企业互助”的科研生产模式,促进循环经济相关产业规模化发展。最后,要扩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循环经济产业的资金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扶持、价格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方式,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搭建资金绿色通道,减轻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负担,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得到全民的支持和参与。只有提高全民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发扬循环经济理念,才能为广西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内发动力。很多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第十条也对公众参与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在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的反响。在本次调研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众还不知道该法的出台,绝大多数人有了解到法律的出台,但没有深入学习,并认为该法的出台并没有对其自身生活有实际的影响。由此可见,循环经济的群众参与度不高,主管部门有必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利用媒体中介、政府企业公益活动等手段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公众对循环经济的了解。另外,还可以通过九年教育,宣传循环经济的意义,不断深公众对循环经济理念,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五、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重视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对改善广西环境改善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长足的影响。通过研究研究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只有加强法制建,完善地方立法,才能为广西循环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积极引导,才能加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广西的实施力度,建设和谐广西。(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9.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9.
[2]朱伯玉.循环经济法制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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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海峰,刘京辉.德国循环经济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7]冯之浚.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基本问题研究[J].循环经济,2007,1.
[9]孙佑海,丁敏.《循环经济促进法》有效实施的思考和建议[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0,2.
[10]孙佑海.从《循环经济法》看加快开发“城市矿产”的重大意义[J].中国科技投资,2010,12.
[12]廖赤眉,严志强,许光珍.广西有色金属工业矿区土地复垦与固体废弃物处置用地管理模式研究——以平果铝业公司为例[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4.
[13]南宁市环境状况公报[EB/OL].:httpwww.nnhb.gov.cnhtmlhjzlclass_110.html
[14]柳州市环境状况公报[EB/OL].:httpwww.lzepb.gov.cnxxgkhjzlndhjzkgb.html
[15]唐诚.桂林市环境状况公报[EB/OL].:http://www.glepb.gov.cn/web/2006-06/743.htm,2006-6-5.
[16]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9ab075f07c1cfad6195fa75a.html
关键词:广西;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弃物
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加深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近些年,一系列的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为人类敲下了警钟,使人类重新审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开始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009年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之后,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规范的要求,也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广西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应该利用其区位优势和后发优势,利用北部湾经济开发的契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广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概述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思想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首次提出,根据鲍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即“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这艘‘飞船’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人们不合理的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强度超过了地球的承载能力,地球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循环经济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倡导“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生产模式,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被人们视为无用物丢弃的呈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①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如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废品、工业油泥等等。这些物质如果使用、处理不当,不仅会占用土地、污染土壤,而且给水体、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到城乡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消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固体废弃物的数量日益剧增,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因素。因此,加大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力度,不仅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而且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二、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及实践
(一)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立法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制,广西目前尚未循环经济进行专项立法,没有制定出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国家立法的指导。主要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是2009年1月1日颁布的一部新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确立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标,规定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基本法律原则,并建立了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循环经济统计制度等基本制度,明细法律实施的奖惩措施等等,这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全面、系统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被称为我国第一部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于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并于2012年2月29日修订、施行,通过立法规范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的清洁生产,并通过税收政策、资金技术支持等渠道保障清洁生产的推行。这是继《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的又一大立法进步,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又一道法律保障,对我国建立新型循环型社会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3.其它有关立法规范
除了上述两大基本立法外,还有其他相关环境立法也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实施起到规范指导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通过环境污染的防治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提高资源到有效再利用;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防范尾矿污染环境管理办法》、《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等,都一定程度上对发展循环经济起规范作用。
4.广西相关地方立法
另外,诸如《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及“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规定,《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关于“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这些地方立法都为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积极效用。
(二)广西实行循环经济的具体情况
1.广西实施循环经济的成效
自《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以来,广西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力度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效。
(1)在减量化领域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广西循环经济在“减量化”领域的实施成绩主要有:十一五期间,通过对八大重点耗能产业及427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累计淘汰小火电装机容量126.6万千瓦、炼铁产能241.1万吨、炼钢产能504.9万吨、水泥892.8万吨、造纸70.45万吨,实现了我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3.4﹪,由2005年的单位耗能1.22吨标准煤下降到2009年的1.06吨标准煤,基本实现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 (2)在再利用领域
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广西资源再利用领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和成绩。如在制糖业方面,建立起“甘蔗——制糖——酒精——生物有机肥”、“甘蔗——制糖——酵母及其提取物”、“甘蔗——制糖——蔗渣——废液碱回收”等循环产业链,成为国内制糖业发展循环经济示范模式。另外,在再利用领域,广西的典型企业代表有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丹泉酒业、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其中,燕京啤酒公司、丹泉酒业都很注重对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碎玻璃、废瓶盖、废标纸、废纸箱回收利用,据统计燕京漓泉公司对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已做到100%,丹泉酒业除因部分具有收藏价值无法收回米酒瓶外,对米酒瓶的回收率有97%,回收使用率占92%左右;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主要负责尾矿的处理和回收利用,该公司尾矿回收年产量平均有4000至5000吨,年产值最高达到1亿元。
(3)在资源化领域
所谓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使“放错位置的资源”归正。资源化是通过对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排放物进行回收利用,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近些年来,在政府部门的督导下,2009年广西全区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量有3857万吨,综合利用率达67.3﹪。另外,从2005年到2010年,南宁、柳州、桂林等地在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方面,处置率都达到100﹪。很多企业成为了把废弃物资源化的典范,为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影响。如图所示,进一步说明了广西部分地方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现状。
2.广西实施循环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产业配套不完善
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有历经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内部的小循环,即在单个企业内部实现物料循环利用;第二种是区域层面的中循环,即在共生企业之间实现物料循环利用;第三是社会层面的大循环,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物料循环生产、使用。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存在着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障碍,广西区内多数大企业、大产业的自身配套能力不高,导致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仍处于企业和行业内部物质循环,而尚未形成一系统、完整、多层次工业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在企业之间、乃至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物料的循环利用。
(2)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亟待提升
在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上,50﹪的民众认为民众在资源的有效利用方面有待提升。主要体现有:在工业固体废弃物方面,广西各地工业固体废弃物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广西各地区的“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纸杯”、“一次性饭盒”现象普遍存在,各地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而对于这些被浪费的资源,绝大多数被环卫部门清运并填埋处理,只有少数的纸制品、废旧钢铁等被民间拾荒者回收利用。这就表明广西在这领域仍需作出进一步的努力,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
(3)相关支持政策难以落实
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虽然广西政府积极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但是,由于缺乏在全区范围内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而区内现行法律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财政等激励政策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企业在循环经济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资金不足、技术不够硬、税收压力大等多重难题。以华锡集团可再生资源分公司为例,在本次调研过程中,笔者了解到,由于没有政府资金、技术的支持,加上可回收尾矿数量相当有限,导致公司循环经济工作很难全面推展。
三、关于广西实施循环经济问题的深层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广西循环经济并未取得全面系统的发展,下面从这些现象中看到问题的本质,从法治的规范,科学技术的革新,还有其他客观因素来认识广西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法律因素分析
纵观我国现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关联度较高的专项法律。不可否认这些法律都为广西经济社会的循环发展发挥了极大的引导作用,但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规定过于陈旧,不能解决广西区位发展的特殊难题。而当下广西尚未制定相应的循环经济地方法规规章,发展循环经济的内生动力的缺乏,直接影响到企业乃至部分政府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充分认识,以致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生产总值的快速增长,致使循环经济很难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有效开展。
(二)资金技术因素分析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资金技术问题是影响循环经济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广西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两大难题。在资金方面,虽然广西区建立了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自“十一五”以来,针对循环经济领域,广西政府财政扶持及企业资金投入共计十亿元人民币,但仍然无法填补循环经济的资金缺口。加上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的资金研发技术、更换设备,投入多、回报慢,严重影响到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在技术方面,广西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支撑。当下,广西关于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研发及高校、科研、设计院的研究开发,不足以有效研发和推广替代能源、资源节约、能源阶梯利用、污染物零排放等相关产业技术,无法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需求,制约广西发展循环经济的进展。
(三)其他因素分析
除了法律因素、资金技术因素以外,人为因素、社会认知因素等也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当前全国各地发展循环经济的热情很高,但由于宣传不到位,绝大多数民众乃至政府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都没有对循环经济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为例,虽然我们一直垃圾分类处理,但该方案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对普通民众来讲,即使意识到垃圾要分类,但该如何分类、有何分类标准,却无法得知。作为企业,由于我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不完善,企业生产者没有承担起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废弃产品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理。作为政府部门,没有对循环经济有全面认知,没有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方案,缺乏对循环经济的有效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 四、广西加强实施循环经济的有力举措
(一)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针对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及广西地方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应加快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首先,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及早出台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广西应因地制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实施细则,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性法律指导。其次,加强循环经济法律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三,明细循环经济的各项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等等。循环经济标准化是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主要参考依据,推动循环经济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有利于对循环经济循环经济实施效果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督与评价。
(二)确保循环经济激励机制落实到位
长期以来,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遵循的是“政策之治”的道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使循环经济发展由“政策之治”转向“法治之治”,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方向指引。但是再好的制度也只有落到实处才能发挥积极的效用,因此,有必要实行税收改革,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循环经济项目的开展提供财政支持和信贷优惠;征收环境资源税;完善消费税等等,鼓励、支持各企业建立循环经济生产模式。同时,明确将环境成本、资源成本纳入企业生产效益、政府政绩的考核范围,加大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加快完善循环经济支撑体系建设
建设循环经济支撑体系,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资金、技术等难题。首先,做好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循环。以信息产业园的形式,有规划招商引资,加强园内各企业、各行业间的联系,形成良好的产业集聚效应和高附加值延伸效应。其次,要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由政府牵头,以企业为主导,加强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关键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攻克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技术难题,建立“政府扶助、企业互助”的科研生产模式,促进循环经济相关产业规模化发展。最后,要扩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循环经济产业的资金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扶持、价格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方式,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搭建资金绿色通道,减轻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负担,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得到全民的支持和参与。只有提高全民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发扬循环经济理念,才能为广西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内发动力。很多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第十条也对公众参与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在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的反响。在本次调研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众还不知道该法的出台,绝大多数人有了解到法律的出台,但没有深入学习,并认为该法的出台并没有对其自身生活有实际的影响。由此可见,循环经济的群众参与度不高,主管部门有必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利用媒体中介、政府企业公益活动等手段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公众对循环经济的了解。另外,还可以通过九年教育,宣传循环经济的意义,不断深公众对循环经济理念,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五、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重视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对改善广西环境改善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长足的影响。通过研究研究广西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只有加强法制建,完善地方立法,才能为广西循环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积极引导,才能加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广西的实施力度,建设和谐广西。(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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