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购物违约纠纷的管辖权

来源 :今日湖北·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luto5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对网络购物违约纠纷管辖权研究的必要性
  每次网络购物交易的达成就意味着一个合同的产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网络购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我国的网络购物通常是跨省、跨市甚至跨国的异地交易,如果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疑会大大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而网上购物的金额通常不会特别大,因此,原告通常放弃维权。其次,由于网络购物的交易虚拟性,经营者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网络购物通常有物流第三方的介入,对合同履行地的介定存在一定困难。而且通常网络购物合同都是采取格式条款,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忽略对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基于网页数据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证据的提供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这些都不利于后期维权。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网上购物实惠便利等优势,网络购物逐渐走入我国的每个家庭。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01年中国网络零售额仅为6亿元,到2011年达到7666亿元,而今年将达到1.2万亿元,网络购物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消费形式。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却远远难以应对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通常只通过浏览网页中的商品详情和用户评价来感知商品,不能真正的验证商品质量,所以很容易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而由于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购物消费者并不清楚与之交易卖家真实的姓名和经营场所所在地,当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
  针对实践中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认定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为完善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蓝本,但是,关于网络购物违约纠纷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对我国网络购物违约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研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外关于网络购物违约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2000年颁布的《布鲁塞尔条例》第15条扩了消费者合同管辖权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使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法院诉的范围扩展到电子商务领域。一般管辖权规则允许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例外规则下,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在其住所地或者企业住所地法院起诉。在《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中,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由此可见,欧盟对于网络购物违约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态度,即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以在消费者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为例外。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原则扩展到了网络案件中。长臂管辖原则是指,当被告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
  三、对解决我国网络购物违约纠纷管辖权问题的建议
  网络购物有其特殊性,如果不考虑其特殊性,而是简单地将现有的法律制度延伸至网络购物违约纠纷案件中,或者将国外相关立法生硬地套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显然是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在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前提下,笔者试图构建一种能集众家所长且适合我国法律环境的网络购物违约纠纷的管辖权体系的模型。
  (一)建立专门的网络购物投诉平台
  一般消费者是因为看中网络购物的经济、实惠、性价比高,所以网络购物纠纷通常标的额都比较小,出于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的考虑,消费者通常能忍则忍,但是如果建立专门的网络购物诉讼平台,对每个有市场准入资质的电商进行统一管理,每个电商也要设立自己的投诉平台,产生纠纷,先通过电商内部进行解决,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再通过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的平台进行处理,同时,参考淘宝卖家的信用评价机制,每有一个投诉到国家平台的案件,要对电商的信用评价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这样,就起到了双保险的作用,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网络购物合同履行地的界定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各国基本上仍认可和适用“特征履行”的方法来确定,即先确定债务性质,并依此来确定合同主义务履行方式及履行地,各国也正是以此为基础,在国际层面进行着电子合同案件管辖权的协调和努力。在网络购物中,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货物到达地,即消费者所在地。首先,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讲,应该将消费者所在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这样即使发生纠纷后走到诉讼阶段,便于消费者维权。其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笔者认为,在网络购物中,应该都适用送货方式,从网络购物兴起的原因看,卖家为了售卖自己的商品赚取利润,同时克服网络购物的地域缺陷,才有了快递行业的兴盛,也就是说,第三方物流的界入是为了满足卖家的需求,同时为买家提供方便,所以,网络购物合同是一个购销合同但不能简单的适用此司法解释,应该在实践中具体分析。
  (三)确立保护性管辖原则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只规定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双方协议管辖时才能在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在网络购物违约纠纷中是十分不利的。要弥补此项立法空白,必须在我国确立保护性管辖原则,增加原告所在地的管辖权,同时在网上购物合同中,要将允许买卖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一项格式条款,这样也可以避免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选择的难题。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其他文献
“你迟到了.”这是2014年8月9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见到美国国务卿克里时讲的第一句话.rn当天,王毅在缅甸首都内比都出席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期间会见了克里,而后者迟到了30分
10月24日召开的省宣传文化旅游系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就当前抓紧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热潮提出十一条具
如今,与女性特征、偏好相符合或者专为女性设计的社交网站、应用不断兴起,说明女性正在成为网络社交的“半边天”.一份名为《女性在上网:女性如何影响互联网》的研究报告称,
中部地区承东启西,接南联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深厚的文化积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西部和东北三省相继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中部的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六省的发展一直落后于东部乃至西部地区,这就造成了所谓的“中部塌陷”。十六大后国家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快速崛起”的战略构想,具有划时代意义。  随着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必然将一些劳动
众所周知,听、说、读、写四项技能是学生学习英语的最终目的,也是学好英语的必要途径。听、说领先,读、写跟上。所以学语言首要是能“听”会“说”。听力教学的任务是如何使学生从语言因素中提取信息、理解信息。听力能力的提高为发展学生其它各项能力如说、读、写的能力起到促进作用。所以有人说:“听是攻克英语城堡的突破口。”听力不仅是英语测试的需要,更是英语知识的实际运用和英语综合能力的体现。长期以来,我们对学生的
当前的社会发展趋势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在不断加快,各行各业的运营发展环节所面临的发展困境不断增加,大多数企业管理者都会将信息技术渗透到企业之中,希望借
“一带一路”是对古丝绸之路的有效传承,对于缩小亚太经济圈以及欧洲经济圈之间的发展差距具有现实意义.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发展与“一带一路”的紧密结合,对推动“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事业发展步伐愈来愈快.高速公路的蓬勃发展大幅度缩短了城市、省际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区域间商品、信息、技术交流,极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运输成本,对于区
期刊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筑规划也日益更新,社会本身的供给系统所承受的压力也随之提升。在这之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供水系统,高层建筑以及工业企业对其的要求已经远远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