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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有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今后,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