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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