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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配方肥包装标识管理,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农农发[2013]1号)精神和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配方肥包装标识规范:1.标注的配方应通过农业部门审定。配方肥包装标注的配方可以是省级农业部门发布的县域主要农作物主推配方,也可以是根据各级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不同区域相近相似的配方进行归并和审定的适合较大区域的“大配方”、不得跨区域跨作物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