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贷的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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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了客观全面的了解我国现行的校园贷的监管现状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本文通过辨析校园贷的监管内涵,对现行有关校园贷、网贷平台等规范性文件進行规范分析,得出我国校园贷的监管存在着立法滞后、监管时效低、制度无保障等问题,并给出了完善立法、构建社会统一征信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校园贷;规范分析;监管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30-04
  作者简介:李叙帆(1997-),女,四川泸州人,西南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
  校园贷的发展从萌芽、发展兴盛、被全面禁止,犹如经历了一个过山车般的过程。其兴起之处是由于银监会下发的禁止向在校大学生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但是随着网络金融以及大学生消费需求以及欲望的越来越旺盛,传统国家助学贷款无法满足大学生的消费需求,此时的校园贷弥补金融市场的“空窗期”,“互联网 ”的模式正符合当代大学生的生活方式,也为大学生提供了极为便利消费模式。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若无相应的规制、原则,正如“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话,金融立法的特殊性——滞后性,导致校园贷的市场在缺少规制监管的条件下肆意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银监会于2018年下发文件,表明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

一、校园贷监管的基本内涵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①因此校园贷及其监管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结合在一起则为对校园贷进行监管。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校园贷及其监管的内涵,有助于揭示校园贷的本质,明确校园贷的内涵,构建校园贷的外延,将校园贷置于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内观察校园网贷的理论与制度定位。
  (一)校园贷内涵
  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界定校园网贷的概念,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则将“校园贷”表述为“部分网络贷款平台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借贷业务”;在学术研究的成果中,有学者则将其界定为“校园网络贷款是以网络借贷为基础,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网络平台信用贷款”②,或是将其范围仅仅限定P2P模式的概念:“校园网贷”类P2P平台是针对大学生群体,提供分期购物和现金消费等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但是此类概念的界定并不完善,因此极容易导致研究对象或者是监管对象出现差错,导致实际监管时的缺漏与不全面。从民法概念上,在互联网 政策的发展趋势下,校园贷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模式,民间借贷模式以合同为基础,合同的成立则是以契约自由理论为基础,因此校园贷属于校园贷以互联网为媒介,大学生以自治的意思表达方式与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形成新型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平台功能的不同,校园贷主要有三种形式:分期购物与P2P结合的综合平台,常见的有优分期、分期乐、趣分期等,此类平台具有贷款和购物的功能;仅有贷款功能的平台,如拍来贷、么么贷等;“先消费,后付款”类的消费信贷产品,如支付宝旗下的蚂蚁花呗、京东旗下的京东白条等。也有学者将校园贷的模式划分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电商信贷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四种。③
  (二)监管内涵
  监管分为一般意义上的监管与专业领域上的监管,一般意义上的监管是“指某主体为使某事物正常运转,基于规则,对其进行的控制或调节”,而专业领域的监管则包括法学、经济法、政治学等领域。根据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定义(OMB),“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机构根据法律制定并执行的规章和行为。这些规章或者是一些标准、命令,涉及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推动市场竞争,增长公共福利,维持市场经济秩序。”④该定义中对监管界定为政府为保证市场有效运行所做的一切。狭义上的监管将定义为:行政机构在市场机制下,为矫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一种干预以及控制。监管主体为政府行政机构,监管范围限于微观经济领域包括行业准入监管、价格监管等内容,常见的监管手段包含抽象规则与标准的制定,也有具体的许可、认证、审查等。而广义上的监管则是以国家机关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甚至私人为主体,以法律法规、行业自治条约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为监管依据,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以及控制的活动。
  根据校园贷兼具民间借贷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民间借贷属于私法领域,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而应制定基本的规范,发挥其引导性的功能;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金融模式,既需要市场调节不断完善非政府监管发挥进行自治自律的功能,同时仍需要公权力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对新兴事物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非政府监管主体同样公权力的监督对象。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校园贷的监督主体应该包括行业监管组织、企业内部自律以及国家机关。监管对象则包括校园贷平台、校园网贷行业协会。在这样的设定之下,国家机关既可以实现对市场的引导性、宏观性的规范作用,同时仍可促进校园贷平台自身不断提高平台能力以及基本素养,为新兴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构建稳固的制度保障。

二、校园贷监管的立法现状


  (一)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提到了对校园贷、网贷机构、网络平台进行监管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是并无明确提到校园贷平台并进行规定的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制定)第四十条至四十七条则是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信息加强管理、严格保密的义务,主要义务内容为“必须严格保密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制定)则是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监管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了校园贷的监管可适用该本法。   (二)部门规章
  1.“办法”类部门规章
  目前对校园贷作出规定的文件为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停、移、整、教、引”五字政治方针,明确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范围及定位,监管机构为: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办公室等。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准入以及备案登记流程进行了规定,对同一借款人在相同或不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余额上限进行了限制,同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对平台自身信息的披露以保证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知情权。
  2.“通知”“批复”类部门规章
  以“通知”、或“批复”形式来规定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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