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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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会”,英文名LIAONING COUNCIL FOR THE BRAND DEVELOPMENT(缩写LCB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从事品牌建设研究的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宣传机构、个人及部分行业的龙头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服务企业、服务品牌从业者、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按照我省“十三五”规划以及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的要求,集标准化和检验检测认证资源于一体,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竞争力的辽宁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创建示范区,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助推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经济可持续发展,争创国内外知名品牌。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号301室。邮政编码为:11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品牌推进、评价、宣传、展示、交流、保护、培训教育等工作,搭建品牌建设服务平台。
  2.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为开展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及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创建示范区等评选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3.推动省内企业品牌建设,受企业邀请,为其争创国内外知名品牌、名牌以及申请各类质量奖项提供相关服务。
  4.开展品牌建设研究与策划,学习引进先进品牌理念和管理经验,为企业提供品牌建设指导和服务。
  5.利用互联网、《品牌与标准化》杂志及相关信息服务等资源,搭建“互联网+品牌建设”信息交流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团体的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个人会员应身体健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业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单位会员应具有较好的信誉度和知名度,注重品牌建设,有能力支持和参与促进会活动的单位,理事以上单位应由单位领导层出任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4.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选举和罢免监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3.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4.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5.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促进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12.审定促进会发展规划;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并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提名副秘书长、主要机构负责人选;
  5.主持秘书处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政府购买服务;
  3.社会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本届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召开的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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