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探讨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y19767159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教唆犯罪,从而衍生出许多异常复杂的情形,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常常难以解决,只有在确定是否实行过限后才能对教唆犯进行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界单独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实行过限教唆犯是否也承担刑事责任的探讨的文章不多,教唆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现实看来确是与理想中的重视程度不相匹配。本文对实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分类分析,以厘清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
  关键词:教唆犯;被教唆;实行过限
  一、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概念
  “教唆犯亦可称为造意犯,是指有意唆使他人,欲使其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所教唆之罪的人。一般情况下,教唆犯并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通过他人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被教唆者的主观意志与外界客观环境的影响下,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与教唆者的教唆内容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就是指被教唆者在实施所教唆之罪时超出教唆者教唆范围以外的行为。既区别于一般的教唆犯罪,又区别于独立的犯罪。
  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认定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要求其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由于部分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而单独存在所以在这一情况下不能只凭单方面的因素来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犯罪是教唆者引起实行者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故意下实行犯罪。在判断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进行认定时,不仅需要分析教唆犯之教唆故意和实行犯的故意是否是共同故意等主观要素;还要对实行犯的客观行为或者其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等客观事实加以认定。
  三、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认定分析
  (一)教唆的内容分类
  根据教唆者教唆的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明确性教唆,槪然性教唆和选择性教唆。
  (1)明确性教唆中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与教唆犯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被教唆者行为过限,构成过限犯属于个人责任。
  (2)槪然性教唆,可以细分为全部槪然性教唆和半槪然性教唆。全槪然性教唆不会过限。半槪然性教唆可以分为教唆者教唆的犯罪行为具体、犯罪对象不清或者教唆者教唆的犯罪行为不清、犯罪对象具体,前一种情况,只要被教唆者犯了教唆者指示的犯罪不管针对什么样的对象,如果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行,则不属于过限。后一种情况,只要被教唆者针对的是教唆者规定的人所犯的罪就不属于过限。
  (3)选择性教唆,是让被教唆者选择一种或几种犯罪,被教唆者只要在教唆者指定的犯罪中选择一种或多种都不会产生过限问题。
  但被教唆者接受教唆 ,却没有实施教唆范围内的任何犯罪 ,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此时 “一种是当教唆内容指向的客体与被教唆者实际侵犯的客体不同一时,教唆犯与被教唆者实施的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对教唆犯按其所教唆罪的未遂处理,而对被教唆者按其所实施的罪论处;另一种是当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侵犯了教唆犯本意想侵犯的客体,则应当对教唆犯按教唆之罪的既遂处罚。”
  (二)被教唆者实行行为分类
  (1)质的过限。是指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教唆者教唆之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其他犯罪。如薛某让叶某强奸詹某,叶某却抢劫詹某,由于叶某的抢劫行为不在薛某的教唆范围内,而且抢劫与强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强奸行为与抢劫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没有重合关系,对叶某以抢劫罪论处,而薛某对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未遂。但特殊的情况下,如杜某让甘某去故意伤害朱某,而甘某却故意杀死朱某,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虽然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犯罪,但是两罪所侵害的法益上有重合关系,故杜某理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既遂论处,对甘某以故意杀人既遂论处。
  (2)量的过限。是指被教唆者因教唆者教唆后在共同犯罪故意下实施某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生加重结果。如李某因在刘某的商店购买商品时发生口角,刘某叫郑某去教训一下李某并告知不要将其打死,郑某在李某回家途中将其拦下,对其进行殴打后逃跑,最后李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由于殴打导致心脏病突发去逝。此案例中,郑某并无杀人的故意,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所以行为造成了严重结果是量的过限,故被教唆者郑某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责。但是认定刘某的刑事责任时就要考虑刘某是否有“预见可能性”,比如刘某主观上知道李某有病被殴打可能会出现问题,但为了解气叫人殴打致轻伤并相信不会出现什么犯病,于是叫人去殴打他,此时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刘某有预见可能性知道会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所以刘某此时应当承担结果加重刑事责任。反之,刘某则不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对于所谓量的过限行为而言,虽然可能超出了共同犯罪之前的预见,但从被害人的角度讲,无论造成多大的量的侵害,只要犯罪行为的性质没变,则都是一个共同犯罪所造成。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均应对这一犯罪结果有所承担,虽然具体责任分配上要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进行区分,但这并不表示量的过限行为不属于原来的共同犯罪。”
  (3)转化的过限。转化的过限是指被教唆人实施了与教唆者教唆之罪具有某种联系但罪质却发生转化的行为,如:邓某与刘某因为一块古董表起争执,一天邓某找到旁村的张某让他去将刘某的手表偷走,张某同意。当天晚上潜入刘某家里打算趁刘某睡着拿走,拿走的过程中将刘某惊醒,刘某拉住他不让其离开,于是张某殴打刘某后拿表逃走。就是典型的转化犯案例,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教唆犯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应当遇见并且能够预见 ,同时被教唆人实施过限行为未明确禁止的,就应承担刑事贵任,反之则不承担。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者对过限的犯罪是能够预见性的,如果未明确禁止不得为一定行为造成过限,那么教唆者就得承担过限的刑事责任。张某和邓某共同犯罪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参考文献:
  [1]夏强.《过限犯认定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4期.
  [2]黄楠.《教唆犯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认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一期.
  [3]阴建峰.《实行过限之本体探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
  [4]王琼瑶.《实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作者简介:
  刘妍麟(1991~ ),女,重庆北碚人,硕士研究生,刑事法方向。
其他文献
本试验引进北京百幕田种苗有限公司育成的4个春夏型萝卜,采用地膜覆盖"暗窝子"高垄栽培方式,种植密度6300株/亩。结果表明:百幕田385和寒雪肉质根单重分别为830 g、964 g,折合亩
由于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加,颌面外伤及颌面部骨折发病率明显增高。口腔颌面外伤发生后,不仅对面容有较大的影响,而且会使进食、咀嚼、语言等生理功能发生障碍,张口受限、牙颌关系紊
鼻中隔穿孔常由于手术、外伤、炎症、药物或不明原因引起,在临床上较常见。行修补手术难度大,常因渗血并发结痂而导致手术成功率低。我科采用游离颞肌筋膜加减张缝合修补鼻中隔
摘 要:在冲突法的历史上,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突常常纠结在一起,两者有紧密的联系,但是仍有不容忽视的区别。  关键词: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  一、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关系  1.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之联系  第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均为“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它们都是适用于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冲突,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固然是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严格来
新近上市的口服复方制剂药物类别主要有心血管类药、抗抑郁药、抗帕金森病药、抗癌药、激素类药、镇咳药和维生素类药等。一制剂内有两味药,也有三联以上的多味药。以往上市的
各有关单位:《中国有线电视》杂志创办于1993年,主办单位为西安交通大学,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国创办最早的国家级数字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专业期刊。国内统一
山东省对家庭农场登记要求进一步放宽,不再限定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允许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近期,省工商周会同省农业厅对2013年5月出台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求企业以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去拼搏、去发展。所有者对经营者评价取舍的标准不是看生产了什么、生产了多少,而是看资率是否实现了最大
我市组织收入已进入攻坚阶段,如何认真、准确分析当前我市面临的税收形势,做到知己知彼,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就此我做一分析。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和征管法规制度的出台和完善,税收征管行为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