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下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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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确立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和直销员都必须取得相关证照之后才能从事直销业务,直销企业需要得到国家商务部门批准的“牌照”,而直销员则需要拿到直销企业为他们颁发的“直销员证”。
  取得相关证照之后,政府相关部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三者之间就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安部,这些部门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直销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具体的表现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要从事直销活动,必须要到职能部门登记注册。而国家也会通过职能部门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并有权查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
  
  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平等的,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利益。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由此可见,从事直销活动首先要取得直销员资格,而且必须经过直销企业的业务培训和考试—其内容是先掌握交易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懂得产品说明、示范、沟通等推销技能。
  其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由此可见,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推销合同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受《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规定的调整,委托人是直销企业,受托人是直销员,委托事务是推销产品。
  
  直销员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直销员是受托方,所以在从事直销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以及直销企业的相关要求。另外,由于我国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所以对于委托双方来说,还有其他注意事项需要遵守(以下规定均来自于《合同法》):
  第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遵守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提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体现在直销活动中。一般表现为,直销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从事销售业务,比如,不能超出公司指定的销售区域,不能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外的产品等等。
  第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要转委托的除外。
  对于直销员来说,转委托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转介绍第三方来从事销售工作;二是将已创造的业绩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但是,对于作为委托方的直销企业来说,因为受到直销条例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规定的限制,不可能同意直销员转介绍第三方来从事销售工作。
  所以,直销员只能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或是在委托方,即直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某些可转让的事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应尽力办理委托事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在直销活动中,因为直销员自己不实的产品宣传、不当销售以及未经直销企业同意,以招募的形式转委托直销事务等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只要有确实的证据,直销企业可以要求直销员赔偿其损失。
  第四,报告处理情况和结果。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结果。委托人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受托人。
  根据此条例,如果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终止了推销合同后,直销企业应将未销售完的产品兑换成相应的款项,转交给直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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