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员领导干部在网络空间的言与行,一定要时刻考虑到自身的身份和职务影响,要有意识厘清正常人际交往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日前,《中直党建》杂志就刊发了一例这样的违纪典型案例。
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導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本案的焦点是,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构成何种违纪。早在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等类似联谊性组织,更不得发起、组织这类联谊会,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综上,董某的违纪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依纪追究其党纪责任。
这些年,全国查处的党员干部因网络行为违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是因为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有的是因为散布传播谣言,有的是因为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有的是因为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有的是因为泄露了国家和工作秘密,有的则是因为开网店做微商等等。所以,网络也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慎重对待。
(综合《中直党建》《北京青年报》)
董某,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導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本案的焦点是,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构成何种违纪。早在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等类似联谊性组织,更不得发起、组织这类联谊会,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综上,董某的违纪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依纪追究其党纪责任。
这些年,全国查处的党员干部因网络行为违纪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这其中,有的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的是因为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有的是因为散布传播谣言,有的是因为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有的是因为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有的是因为泄露了国家和工作秘密,有的则是因为开网店做微商等等。所以,网络也不是纪外之地、法外之地,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慎重对待。
(综合《中直党建》《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