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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作为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生命力可谓经久禾衰。近年来一直是我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其中有三种学说最引人注目:一是语义说,二是一般条款说,三是两种诚信说。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学术界关于诚信原则的不同观点,认为采一般条款说为宜,并进一步说明该诚信原则统一适用主观诚信。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将客观诚信难以适用的物权领域排除。从而真正成为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而且可以作为司法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使案件依诚信原则公平解决,但同时也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