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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和督促各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展情况,确保3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5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决定建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