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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民法对于禁止性规范并没有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与强制性规范混用的情况,影响司法公正性。而实际上,在民法中,禁止性规范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是强制性规范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明确指出,转介只能是禁止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其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相应的转介条款实现的。对于那些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该根据禁止的内容和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文章结合禁止性规范的内涵,分析了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