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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在全国全面推广使用以来,教师培训成为新课程改革中的重要任务。新课程教师培训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教材编写出版单位也参与了教师培训,而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面临诸多困难,很难保证培训质量。新课程教师培训应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引入社会化培训机构,让出版单位退出教师培训体系。
2001年,我国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开展起来,这次改革,步伐之大,速度之快,难度之大,都是前七次改革所不可比的。作为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标志性举措——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在全国38个课程改革实验区全面推进。新课标承载着新的教育理念,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学中具体体现,首当其冲的就是教师对新课程理念的理解及教育观念的转变,因此教师培训成为新课改中人们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八年来,国家组织了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也陆续参与了新课程教师培训,并逐渐在其中担当起了重要角色。出版单位的参与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培训的压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更深层次看,出版单位取代教育行政部门而成为培训主体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随着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在全国的全面铺开,出版单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培训压力,以出版单位为主体的教师培训面临考验,为此,有必要对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现状
为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质量,教育部颁发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对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教师的培训工作由师范院校和其他承担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内容,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方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第二,为保证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有效、持续的师资培训计划,教师进修培训机构要以实施新课程所必需的培训为主要任务,确保培训工作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同步进行。第三,做好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首先应抓好对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试验区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工作,然后逐步扩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地区的教师;要从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任课教师培训抓起,然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各年级任课教师。根据《纲要》要求,国家层面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骨干教师的培训,这些措施加强了对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了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但是,随着新课程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开展,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的覆盖面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广大教师接受培训工作的需要。对于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来说,他们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国家要求必须对所有参与课程改革的教师进行培训,另—方面,他们面临着资金、培训人员的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困难。为解决这一矛盾,由教材的编写出版单位代为组织开展的基层教师培训的工作模式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起来。出版单位直接向实验学校发放培训通知,直接组织实施培训,当然培训经费也基本上由出版单位承担。在培训形式上,出版单位有的是聘请专家讲座(基本上是请教材编写者作专题讲座),有的是组织开展研讨会,还有的是以公开课形式组织开展所谓的“优质课大赛”,省市教研员、教材编写人员均成为了评课者。
对于承担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来说,要想使自己出版的教材进入某一地(市),首先要对教师培训工作作出承诺。由于中小学教材的提供者已经由二十多年前的人民教育出版社一家发展到目前的八十余家,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让出版单位不得不接受这一附加条件。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基层教师的培训工作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出版单位承担。
二、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出版单位承担教师培训工作不仅有悖《纲要》要求,且存在如下日益凸显的问题。
1 培训质量难以保障。教师培训是关乎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尤其是新课程标准实施以后,及时让教师准确掌握新课标的理念关系到新课改的成败。现实中,许多地方把教师培训当做了教材的“入市条件”,面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强势和市场准入的苛刻条件,出版单位被迫承担了培训义务。但是,出版单位是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教育行政单位,两者在教师培训方面即便有些许利益或者责任的交集,也不可能完全重叠,因此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之一的教师培训工作不可能在出版单位得到完全的共鸣。出版单位自身没有培训义务,又限于自身教育培训资源的匮乏,很多时候仅是对教材使用进行培训,因此不可能达到《纲要》规定的培训要求,导致的后果就是形式主义的培训,甚至是变形走样的所谓培训。教材的使用培训和教师培训在内容和方法上截然不同,如果以教材使用培训的方式来做教师培训,培训的效果可想而知。
2 培训力量薄弱。出版单位在教材出版过程中承担组织策划、编校质量审核、编辑出版等具体工作,教材的内容主要由教材编写队伍承担。因此,出版单位更熟悉的是教材的编写体例、知识的结构、教科书的出版形式等,在教师教育方面的实践经验相对薄弱,缺少熟知教育教学规律的专业培训队伍,缺少对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更缺少熟悉培训规律和方法的专门人才。教材编写者虽然在培训中被奉为理论专家,但有时候他们只是某些学科方面的专家,并非是教育理论和教育培训方面的专家。教师培训工作实际上已超出了出版单位的能力范围。但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版单位也只能这么做,于是就出现了出版单位不讲教材体例却讲新课改理论,编者不讲编写理念和体系却讲教育理念,行内话无处讲,行外话硬着头皮说,但还被奉为教育理论专家的现象。
3 没有法定的培训主体地位。由于《纲要》并没有确定出版单位作为教师培训工作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实际培训过程中出版单位也面临一些尴尬:由出版单位组织培训“师出无名”,有时很难得到学校和老师的配合。另外,由于教材使用单位的不断变更,出版单位很难在某一地区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长期培训;就单个地区来说,培训主体也存在着经常变更的情况,同样不利于教师培训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理论探讨
随着越来越多的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更多的培训主体进入培训领域,出版单位参与培训 的理论依据的模糊和缺失带来了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首先需要我们对教师培训的相关理论内涵进行探讨,以解决在区分不同主体实施培训过程中对培训性质的误解,尤其是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属性,从而重新界定主体参与培训的理论归属、性质和依据。
1 新课程教师培训的内涵。教师是新课程建设的决定因素,在课程改革目标的达成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重要作用。教师培训,广义地讲,指的就是教师教育,包括职前教师培养和在职教师培训;狭义地讲,专指在职教师培训,又叫做教师继续教育。具体来讲,它是指通过提供完整的、连续的学习经验和活动来促进教师专业的、学术的和人格的发展。通俗地来说,教师培训,就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满足教育和课程改革对教师素养的要求,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在职教师开展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促进在职教师在专业、学术上和人格上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和提高。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教师培训专指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背景、目标、内容以及任务要求下,通过系统的、有组织的学习活动,针对教师素养提升和认知新教材展开的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活动。这项培训指向性强,目的明确,重在强调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对新课程的理解以及实际教学行为的改变。
2 教材的产品属性。有人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是公共产品,有人认为是私人产品,围绕教材属性的辩证关系,各种观点纷争。公共产品属于经济学范畴,是西方财政学的核心理论,它研究公共部门应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提供多大的服务,概括来说,它是指一种商品具有非排斥性和非争夺性。非争夺性是指一个消费者在对它进行消费时不得拒绝其他人对它的消费,一旦提供了这种商品,其他人就可以没有成本地同样进行消费,非排斥性是指任何消费者不能拒绝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消费。由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够由个人决策来解决,因此必须由政府来承担。但是,教材是公共产品吗?某种程度上讲,教材具有一定的非争夺性,但是它不具有非排斥性,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教材,尤其是在教材市场已经放开,教材种类丰富,消费者可以拒绝某类教材而使用其他教材的时候。所以,教材不属于公共产品。
既然教材不属于公共产品,因此作为生产此商品的出版单位就不能承担与公共产品相关的责任,只能承担在编写内容、编校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部分,应当由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承担,这是《纲要》的要求,也是现实的呼唤,而出版单位作为非公共产品的生产者,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3 教材使用培训和教师培训的区别。作为教材的生产者,出版者应对它如何使用进行培训,组织编写人员向教材使用者介绍它的编写理念、知识结构以及对使用者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这种形式的培训类似商品出售后的使用培训。实际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对教师的培训涉及教师对国家课程改革的理解、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教育观念的转变,培训的时效性关系着教师综合素养的提升、专业化发展方向和教育教学技能的提高,培训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因此,对教师开展的培训远远高于对教材使用本身的培训,教材使用培训仅仅是教师培训的一个方面,而不能用它来替代教师培训。出版单位作为商品的生产者,无法承担起对教师培训的重任,出版单位所进行的培训应该更多地侧重在教材的体例、结构、编写理念等方面,而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则更多地侧重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学技能等方面,不能局限于教材本身,要透过教材去领会更高层次、更深领域的内容。
4 培训主导和培训主体的关系。主导负责培训的全面工作,组织管理、引导、检查主体工作,主体要在主导的管理指导下具体实施培训工作。按照《纲要》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参与培训的高等院校等应该是培训的主体,而目前参与培训却没有主体地位的出版单位,只能称之为“伪主体”。
四、对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必须体现课程改革的精神,更新培训观念,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价工作。目前,教师培训问题已经受到教育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的重视,我们应从当前教师培训存在问题出发,按照国家对教师培训工作要求,探讨新的培训模式。
1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承担起培训的义务。《纲要》规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培训机构要承担起教师培训的任务。针对目前出现的情况,要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培训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承担起责任,增加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引导,制订长期和有效的培训计划,从源头解决问题。
2 出版单位退出教师培训体系。出版单位的长处在于教材的质量把关、内容的呈现方式等,编辑人员的长处在于编写理念的理解和文字语法的规范等,出版单位应该扬长避短,退出教师培训体系,集中精力,做好教材的使用培训。出版单位退出教师培训体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废除目前的“入市制度”。拿掉悬在出版单位头上的达摩克斯利剑,让教材通过市场规则自由进出市场。
3 修改现行规章制度,引入社会化的培训机构。鉴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力、物力的局限,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化的培训体制。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现有培训体系的优势,发挥师范院校、其他承担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等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引入专门的社会培训机构,将符合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纳入到教师培训系统中来,通过政府的统筹协调,建立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把教师继续教育、在职培训和教材使用培训有效结合起来。
2001年,我国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开展起来,这次改革,步伐之大,速度之快,难度之大,都是前七次改革所不可比的。作为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标志性举措——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在全国38个课程改革实验区全面推进。新课标承载着新的教育理念,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学中具体体现,首当其冲的就是教师对新课程理念的理解及教育观念的转变,因此教师培训成为新课改中人们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八年来,国家组织了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也陆续参与了新课程教师培训,并逐渐在其中担当起了重要角色。出版单位的参与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培训的压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更深层次看,出版单位取代教育行政部门而成为培训主体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随着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在全国的全面铺开,出版单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培训压力,以出版单位为主体的教师培训面临考验,为此,有必要对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现状
为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证教师培训工作的质量,教育部颁发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对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教师的培训工作由师范院校和其他承担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内容,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方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第二,为保证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有效、持续的师资培训计划,教师进修培训机构要以实施新课程所必需的培训为主要任务,确保培训工作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同步进行。第三,做好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首先应抓好对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试验区教师的新课程培训工作,然后逐步扩大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地区的教师;要从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任课教师培训抓起,然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各年级任课教师。根据《纲要》要求,国家层面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骨干教师的培训,这些措施加强了对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了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但是,随着新课程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开展,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的覆盖面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广大教师接受培训工作的需要。对于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来说,他们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国家要求必须对所有参与课程改革的教师进行培训,另—方面,他们面临着资金、培训人员的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困难。为解决这一矛盾,由教材的编写出版单位代为组织开展的基层教师培训的工作模式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起来。出版单位直接向实验学校发放培训通知,直接组织实施培训,当然培训经费也基本上由出版单位承担。在培训形式上,出版单位有的是聘请专家讲座(基本上是请教材编写者作专题讲座),有的是组织开展研讨会,还有的是以公开课形式组织开展所谓的“优质课大赛”,省市教研员、教材编写人员均成为了评课者。
对于承担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来说,要想使自己出版的教材进入某一地(市),首先要对教师培训工作作出承诺。由于中小学教材的提供者已经由二十多年前的人民教育出版社一家发展到目前的八十余家,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让出版单位不得不接受这一附加条件。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基层教师的培训工作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出版单位承担。
二、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出版单位承担教师培训工作不仅有悖《纲要》要求,且存在如下日益凸显的问题。
1 培训质量难以保障。教师培训是关乎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尤其是新课程标准实施以后,及时让教师准确掌握新课标的理念关系到新课改的成败。现实中,许多地方把教师培训当做了教材的“入市条件”,面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强势和市场准入的苛刻条件,出版单位被迫承担了培训义务。但是,出版单位是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教育行政单位,两者在教师培训方面即便有些许利益或者责任的交集,也不可能完全重叠,因此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之一的教师培训工作不可能在出版单位得到完全的共鸣。出版单位自身没有培训义务,又限于自身教育培训资源的匮乏,很多时候仅是对教材使用进行培训,因此不可能达到《纲要》规定的培训要求,导致的后果就是形式主义的培训,甚至是变形走样的所谓培训。教材的使用培训和教师培训在内容和方法上截然不同,如果以教材使用培训的方式来做教师培训,培训的效果可想而知。
2 培训力量薄弱。出版单位在教材出版过程中承担组织策划、编校质量审核、编辑出版等具体工作,教材的内容主要由教材编写队伍承担。因此,出版单位更熟悉的是教材的编写体例、知识的结构、教科书的出版形式等,在教师教育方面的实践经验相对薄弱,缺少熟知教育教学规律的专业培训队伍,缺少对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更缺少熟悉培训规律和方法的专门人才。教材编写者虽然在培训中被奉为理论专家,但有时候他们只是某些学科方面的专家,并非是教育理论和教育培训方面的专家。教师培训工作实际上已超出了出版单位的能力范围。但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出版单位也只能这么做,于是就出现了出版单位不讲教材体例却讲新课改理论,编者不讲编写理念和体系却讲教育理念,行内话无处讲,行外话硬着头皮说,但还被奉为教育理论专家的现象。
3 没有法定的培训主体地位。由于《纲要》并没有确定出版单位作为教师培训工作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实际培训过程中出版单位也面临一些尴尬:由出版单位组织培训“师出无名”,有时很难得到学校和老师的配合。另外,由于教材使用单位的不断变更,出版单位很难在某一地区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长期培训;就单个地区来说,培训主体也存在着经常变更的情况,同样不利于教师培训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理论探讨
随着越来越多的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更多的培训主体进入培训领域,出版单位参与培训 的理论依据的模糊和缺失带来了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首先需要我们对教师培训的相关理论内涵进行探讨,以解决在区分不同主体实施培训过程中对培训性质的误解,尤其是出版单位参与教师培训的属性,从而重新界定主体参与培训的理论归属、性质和依据。
1 新课程教师培训的内涵。教师是新课程建设的决定因素,在课程改革目标的达成过程中,教师发挥着重要作用。教师培训,广义地讲,指的就是教师教育,包括职前教师培养和在职教师培训;狭义地讲,专指在职教师培训,又叫做教师继续教育。具体来讲,它是指通过提供完整的、连续的学习经验和活动来促进教师专业的、学术的和人格的发展。通俗地来说,教师培训,就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满足教育和课程改革对教师素养的要求,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在职教师开展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促进在职教师在专业、学术上和人格上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和提高。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教师培训专指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背景、目标、内容以及任务要求下,通过系统的、有组织的学习活动,针对教师素养提升和认知新教材展开的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活动。这项培训指向性强,目的明确,重在强调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对新课程的理解以及实际教学行为的改变。
2 教材的产品属性。有人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是公共产品,有人认为是私人产品,围绕教材属性的辩证关系,各种观点纷争。公共产品属于经济学范畴,是西方财政学的核心理论,它研究公共部门应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提供多大的服务,概括来说,它是指一种商品具有非排斥性和非争夺性。非争夺性是指一个消费者在对它进行消费时不得拒绝其他人对它的消费,一旦提供了这种商品,其他人就可以没有成本地同样进行消费,非排斥性是指任何消费者不能拒绝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消费。由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够由个人决策来解决,因此必须由政府来承担。但是,教材是公共产品吗?某种程度上讲,教材具有一定的非争夺性,但是它不具有非排斥性,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教材,尤其是在教材市场已经放开,教材种类丰富,消费者可以拒绝某类教材而使用其他教材的时候。所以,教材不属于公共产品。
既然教材不属于公共产品,因此作为生产此商品的出版单位就不能承担与公共产品相关的责任,只能承担在编写内容、编校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部分,应当由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承担,这是《纲要》的要求,也是现实的呼唤,而出版单位作为非公共产品的生产者,不能够、也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3 教材使用培训和教师培训的区别。作为教材的生产者,出版者应对它如何使用进行培训,组织编写人员向教材使用者介绍它的编写理念、知识结构以及对使用者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这种形式的培训类似商品出售后的使用培训。实际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对教师的培训涉及教师对国家课程改革的理解、教育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教育观念的转变,培训的时效性关系着教师综合素养的提升、专业化发展方向和教育教学技能的提高,培训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因此,对教师开展的培训远远高于对教材使用本身的培训,教材使用培训仅仅是教师培训的一个方面,而不能用它来替代教师培训。出版单位作为商品的生产者,无法承担起对教师培训的重任,出版单位所进行的培训应该更多地侧重在教材的体例、结构、编写理念等方面,而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则更多地侧重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学技能等方面,不能局限于教材本身,要透过教材去领会更高层次、更深领域的内容。
4 培训主导和培训主体的关系。主导负责培训的全面工作,组织管理、引导、检查主体工作,主体要在主导的管理指导下具体实施培训工作。按照《纲要》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参与培训的高等院校等应该是培训的主体,而目前参与培训却没有主体地位的出版单位,只能称之为“伪主体”。
四、对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必须体现课程改革的精神,更新培训观念,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价工作。目前,教师培训问题已经受到教育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的重视,我们应从当前教师培训存在问题出发,按照国家对教师培训工作要求,探讨新的培训模式。
1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承担起培训的义务。《纲要》规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培训机构要承担起教师培训的任务。针对目前出现的情况,要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培训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承担起责任,增加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引导,制订长期和有效的培训计划,从源头解决问题。
2 出版单位退出教师培训体系。出版单位的长处在于教材的质量把关、内容的呈现方式等,编辑人员的长处在于编写理念的理解和文字语法的规范等,出版单位应该扬长避短,退出教师培训体系,集中精力,做好教材的使用培训。出版单位退出教师培训体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废除目前的“入市制度”。拿掉悬在出版单位头上的达摩克斯利剑,让教材通过市场规则自由进出市场。
3 修改现行规章制度,引入社会化的培训机构。鉴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力、物力的局限,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化的培训体制。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现有培训体系的优势,发挥师范院校、其他承担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等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引入专门的社会培训机构,将符合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纳入到教师培训系统中来,通过政府的统筹协调,建立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把教师继续教育、在职培训和教材使用培训有效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