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来源 :学理论·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evych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来看,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申诉制度,启动主体,再审理由和控辩平衡四个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必须从上述四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申诉;再审理由;控辩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139-02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对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重新审理。它对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但现行再审程序延袭了超职权主义的做法,即只注重追究和探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忽视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应有关注和保障,从而导致实施效果未尽人意,主要表现在申诉制度、再审提起主体、再审理由、控辩平衡等几个方面。我国再审程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中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申诉制度不合理
  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1]。这种请求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只是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再审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合理和必要的,否则会导致申诉人无理缠诉,任意开启再审程序,既影响和破坏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又浪费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但现行法关于申诉规定的简单化、笼统化,使司法机关在申诉问题的处理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极易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申诉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申诉权人提出申诉应具备的条件,也没有规定提出申诉的期限和次数,申诉问题基本上“无法可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没有法定程序,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导致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和司法机关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值得商榷
  刑诉法赋予了人民法院自主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这明显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首先,这种权力配置混淆了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法律把起诉权也赋予法院一样,起诉权与审判权混合在一起,便产生了法院自己起诉又自己裁判的谬误。其次,这种权力配置与控审分离原则本身所要求的不告不理的内涵相悖。审判机构并不负担追诉犯罪的责任,如果人民法院可以自主启动再审程序,那就成了“不告还理”,法院主动担当追诉犯罪的职能,大权包揽,法院和检察院角色发生混同,使得法院难以避免和被告人的直接对抗,被告人的权利便难以获得保障,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现行法同样规定了检察院拥有提起再审抗诉的权力,对生效裁判可以通过抗诉的形式动摇,使被判决有罪者遭受到双重甚至多重威胁。而且只要抗诉合乎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再审,这不利于维护裁判权威。
  (三)再审理由设置存在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和法院、检察院提起再审的理由,但这两种理由并无实质区别,都可归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范围。“确有错误”是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发动再审的主要法定理由。然而,何谓“确有错误”并不存在一个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理论上理解不一,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把握起来也极为宽泛,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我国再审混乱状况和无限再审的局面。
  (四)再审程序对控辩平衡缺乏必要制衡
  再审程序启动后,案件的审理要恢复至作出裁判时所适用的程序,即刑事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适用再审程序如果恢复到二审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就有可能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进行充分辩论便缺乏必要的条件和环境,控辩平衡的格局被破坏,再审程序易于流于形式,不利于实现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一定规定,但仍未起到适度废止再审书面审理的作用。该规定第5条只须规定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无须列明具体情形,使其成为再审程序的一个原则,以保障控辩平衡原则的贯彻执行。
  二、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申诉制度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间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不时出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已然服判息讼,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还四处申诉,因此应当对申诉人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化,考虑到当事人的申诉能力可能存在受限制或先天不足的情况,可以规定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2]。
  现行法对于申诉的期限和次数都没有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3条规定,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的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这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下级法院先请示或上级法院先指示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其他行政干预,往往造成申诉无果的一再申诉,但又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以致造成错案得不到纠正。这不但使司法机关力不从心,而且还会由于时过境迁,使案件失去调查的条件。为此,对申诉应规定必要期限和次数。对被告人不利的申诉,可规定在做出裁判后的2年内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申诉,申诉期限则不受限制,并且可以有例外存在,列举规定不受时限限制的情况,允许过期申诉。在申诉的次数上,对于已经经过再审程序处理的,不再允许申诉。
  (二)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的资格
  法院在再审中自诉自审,造成角色冲突,严重违背司法的被动性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且还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此外法院这种“出尔反尔”式的举动,还极大地削弱自身的权威。所以应该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权力。
  对于检察机关的再审启动权,则应该作严格限制。将再审明确区分为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检察院原则上只能为了被判决有罪的人的利益提起再审抗诉,这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一致。只有在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才可以提起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
  (三)合理界定发起再审的理由
  对提起再审的理由,我国刑诉法规定非常笼统,其他国家对再审理由规定得详尽具体,一般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容易理解,便于操作。我国也应当采取此种方法,在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理由两方面作列举说明。
  一旦证明证据所确认的事实不能成立或显然存在矛盾,作出证据的事实不再能支撑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时,法律应允许启动再审程序。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虚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尚未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或者原裁判籍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曾用于案件判决、裁定的依据在事后被证明属伪造或变造或者事后发现原裁判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内在的关联性。2)发现了原判决、裁定所没有认定的新事实、新证据。3)裁判前后矛盾。这里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原生效裁判被后一裁判所否认或变更,或者同一事实发生先后两次显然矛盾或难以相互和谐的生效裁判,那么其中必有一裁判难以成立。
  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包括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这是引发再审程序的另一重要理由。适用实体法错误是指原生效裁判在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适用罪名不当,或者混淆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被告人数罪并罚不当或滥用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规定。提起再审的理由应该包括程序法上的错误,因为它往往影响正确判决。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应当由具有审理权限的法院及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来进行,并且担任案件审判的人员应当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更不得从案件审理中谋取非法利益。
  (四)建立控辯双方的相互制衡
  为了不使因有可能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致再审流于形式,应当确立再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的原则,并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参与下,引导再审程序得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为了加强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针对不同主体启动的再审程序,都应规定人民法院将抗诉书或申诉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对方,以便在法庭中开展有的放矢的辩论,为法庭查明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创造条件。再审程序针对的毕竟是对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纠正,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最后一道法律救济程序,并非每个案件都能经历的特殊程序,还在于要通过这最后一道程序达到查明事实真相,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目的。在开庭审判、公开审判原则相继确立后,再审程序还需要通过强化被告人辩护权促使控辩力量的平衡,加强辩论对抗性和充分性,通过各方角色的专业化水平使相互对立的各种观点和证据充分展现,以利法院查明事实进行理性裁判。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0.
  [2]高一飞.困境与进路:再审制度改革之“老调重弹”[EB/OL].摘自中国诉讼法律网[http://www.procedurallaw.com.cn/],2005-07-30.
  
  On the Several ponders of Criminal retrial procedure of China
  
  WU Chang
  (College of Hunan Judicial Policeman,Changsha 410131,China)
  
  Abstract: Look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s, the criminal retrial procedure of China has significant flaws in appeal system, the main body to start, retrial reason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accuser and defender. To perfect the criminal retrial procedure we must obtain from the above four aspects.
  Key words: Appeal; Retrial reason; the balance between accuser and defender
其他文献
科学发展观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同时,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又离不开必要的客观环境和社会条件,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
我们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思想建设。任何重大制度的制定都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南;只有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为制度建设赢得宝贵时间;只有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为制度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度的缺憾和不足需要靠加强思想建设来弥补。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要凸显基础性、体现时代性、突出针对性、要富于创造性、要注重长效性、强化民主性。
<正> 1987年4月1日~5月中旬在我省16个地区进行了五类残疾抽样调查。现将精神残疾抽样调查资料分析如下。调查范围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的规定确定调查对象。
淄博矿业集团公司唐口煤矿是年设计能力300万t的大型矿井,2001年10月开工建设,2005年8月建成,经联合试运转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
骨质疏松是老年人最常见的全身性骨骼疾病,其特征是骨矿物质含量下降、骨组织微结构破坏和骨强度降低,可表现为疼痛、驼背、身高降低和骨折。要防治骨质疏松,了解骨质疏松的日常
在国家能源局日前召开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黄学农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力争淘汰火电落后产能2000万kW以上。从各个方面来看,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遍和电子文件的大量涌现,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也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而也为加快
高校是网络信息化最普及的场所,大学生对网络载体积极利用的同时,也存在不良的网络道德表现,比如游戏成瘾、网恋、信仰危机等,最终导致大学生的身心遭受伤害。目前在我国大学
<正> 血清β_2微球蛋白(β_2m)是一种非特异性肿瘤标志物,在多种恶性肿瘤时含量均明显增加。在白血病、恶性淋巴瘤(ML)、多发性骨髓瘤(MM)等血液肿瘤的含量变化已有报道,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