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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个主要发达国家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庭前程序包含着两个子程序,一个是庭前审查程序,也叫公诉审查程序,一个是庭前准备程序;前者主要为了限制检察机关的不当起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后者主要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展开以及诉讼的效率。我国虽然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一些庭前程序,但是其中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远远多于庭前审查程序,且规定的庭前审查程序也只做程序性审查,这就使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打了折扣,甚至于说根本就没有使庭前程序在我国起到作用。随着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跃然纸上,其中重要的就是改革庭前程序,因为只有庭前程序的优化,才能真正保障审判的中心地位,而不是让审判流于形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