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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档案馆留存的土地契约中,有一份嘉庆10年(1817年)水口场(今渠县水口镇)的出卖街基熟土契约,距今已有203年历史。明清时期,土地契约逐渐有了固定的格式和用词,结构严谨,具有法律效力。地契作为法律文书也进入社会生活,法制观念在民间逐渐生根发芽。清朝,地契的格式更为成熟,也成为学堂教学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