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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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著作权纠纷案件开始,戏仿作品开始进入了我们的视线,虽然很多国家对于戏仿作品的保护早有法律依据,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对于什么样的作品构成戏仿作品,戏仿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戏仿作品的保护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等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讨论。加之,在互联网传媒不断发展的当下,以“X分钟看完电影XXX”为模式的短视频类影评层出不穷,这类短视频是否属于戏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了新的疑问。
  关键词:戏仿作品;合理使用;著作权保护与限制;著作权侵权
  一、戏仿概述
  “戏仿”来源于英文“parody”,也被译作讽刺性模仿、滑稽模仿、諧仿等,它是指为了对原作品进行讽刺和批评,而对原作品进行“改造”,形成新作品,并使新作品反映模仿者与原作品作者相对立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情感①。构成戏仿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四种基本特征:
  1.模仿性。戏仿作品的形成以被戏仿对象的存在为前提,通过对原作品进行模仿,以达到使公众能够联想到或识别出原作品的目的。被挪用与模仿的部分,在戏仿作品中往往被设置到了不同的背景之下,这样戏仿作品较之原作品的错位与不协调往往会带来强烈的喜剧效果。②因此,为了达到这种对比下的喜剧效果,戏仿作品往往需要截取原作品的片段,甚至是实质性内容进行二次创作。
  2.独创性。戏仿作品大量利用、模仿原作品的内容,其之所以能称得上是一个作品,就在于它包含了创造者的二次创作,具备了独创性,具有受保护的价值。也就是说戏仿作品必须能够体现出创作者不同于原作品的独特的构思、内容或编排形式,否则就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抄袭、剽窃。
  3.滑稽性。戏仿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特殊性,并不像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那样严肃、正经、崇高,而是以滑稽搞笑的、戏剧性的手法表达出异于原作品的另一种思想。创作者以一种轻松愉快的态度,带着批评的眼光,通过在模仿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或颠覆其内容,将一些毫无联系的事物、现象等进行莫名其妙的组合串联或歪曲,使仿作和原作相似却产生截然不同的滑稽和幽默效果。③ 滑稽性是戏仿作品的显著特征之一,缺乏幽默搞笑的作品不属于戏仿作品的范畴。虽然戏仿作品的表现形式显得并不严肃,但是其目的本就在于娱乐大众,因此这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生活中广受大众喜爱,成为茶余饭后的消遣方式之一。
  4.批评性。戏仿作品以批评和讽刺原作品为目的,其批评性的内容往往是作者思想、观点的体现,也是作品有别于原作,而形成独创性作品的来源点。“通常情况下,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滑稽模仿通常就是批评的一种方式,即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进行的批评,无论是有趣的还是粗野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④ 基于批评性的特征,戏仿作品是对原作品的一种消极评价,常常会对原作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伤害到原作者的感情,由此而引发了戏仿作品是否侵权的讨论。
  二、戏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1.保护戏仿作品著作权的正当性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即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并在各国宪法中得以确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对于作品而言,公民有权在欣赏原作之后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这种意见可以是正面的,当然也可以是负面的,即便这种批评会导致原作社会评价的降低。一部作品既然已经发表,进入了公众领域,就要有经受公众检验的准备,也要有接受合理批评的准备。戏仿作品的表现形式虽然滑稽、荒诞、充满了对原作品的嘲讽,但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戏谑的方式表达对原作的批评,反映创造者的看法,实际上是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特殊表现,因而不能以导致原作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而主张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2)创作自由
  戏仿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具备独特的内容和思想,构成了一个新的作品,因而同样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的发展往往需要以前人的成果为基础进行再度创作,著作权保护作者权益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作者的创作,更是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为了能有更多的文化科学艺术产品供公众学习、欣赏和消费,为此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做出了明确地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戏仿作品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的作品,但是其反应了作者的观点、看法,加入了作者独创的表现形式,是作者自由创作的体现,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3)艺术多元化
  艺术是生活之源,艺术的繁荣使得公众的社会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公众有对艺术的需求,而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艺术的类别和表现形式也在吸收了当代因素的情况下不断地更新、发展。戏仿作品的表现手法滑稽、夸张、甚至荒诞,但是不能否定其具有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而从实践上讲,这种幽默的表现形式正好符合当下生活节奏快、公众精神压力大的社会现状。正是由于这样的社会情形,公众才会偏好这种滑稽模仿的表现形式,以此作为放松身心和减压的一种方式。对艺术的过分禁锢会限制其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艺术,我们应该保持更为开放的态度,鼓励艺术的多元化发展。
  2.各国关于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
  (1)美国
  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首先,戏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的批评,这是认定其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条件。其次,戏仿作品必须构成对原作的转化性使用。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采用了转换性使用标准,指出:“本案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查明新作品是增加了新内容,以新的表达方式、含义或要旨改变原作,还是只‘取代了’原作的‘物质载体’。⑤ 转化性程度越高,商业性要素的影响就越小。最后,如果批评减少了原作的市场,并不影响合理使用的成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潜在市场损害是新作品对原作品市场替代意义上的损害,而并非批评所导致的销量减少。   (2)德国
  德国对于戏仿作品的保护适用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自由使用制度,即,“本法允许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所创作的独立作品在不经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发表并加以利用。”⑥根据“区别”理论,戏仿作品与原作之间必须具备区分性,不可造成与原作的混淆。且戏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的评论,如果仅仅是以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为基础创作,但有完全不同的故事情节,则不被认为是戏仿⑦ 。
  (3)法国
  戏仿作品原则上是以批评原作为主要目的,同时还规定,以下的几种模仿可能构成侵权:模仿没有幽默的意图;模仿引发笑声的意图是损害艺术家的人格或声誉;模仿者引起公众的混乱或有盗用原著的意图。可见法国要求戏仿作品除了具独创性外,还须具备滑稽性的特征,并不得故意损害作者声誉,不得造成与原作的混淆。
  从以上三国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在处理戏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但是对戏仿作品的认定中均要求戏仿作品具备独创性,不得与原作混淆、不可替代原作,以及以批评原作为目的,法国还要求戏仿作品必须具备滑稽性。而至于商业性、因批评造成的销量减少等因素并不影响对戏仿作品的认定和保护。
  三、“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的思考
  1.是否构成戏仿作品
  首先,从这类电影的制作手法来看,其复制了原作的大量片段,甚至是实质性部分,在再现原作某些片段的基础上进行再度创作,符合模仿性的特征。其次,虽然短视频的大量画面直接来源于原作,但是其对于影片的截取和整合是为创作者表达自己思想而服务的,具有独创性;短视频中并未使用电影原声,而是将自己的配音附于画面之上,语言自成风格,解说内容也并非简单的介绍剧情、还原原作,而是表达了創作者对于影片的看法,不会产生对原作的混淆,也具备独创性的特征。再者,创作者的解说独具特色,语言诙谐幽默,语气语调也别具一格,引人发笑,符合滑稽性的特征。最后,创作者制作短视频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自己对于影片剧情、制作等的评价,借助滑稽讽刺的语言,表达对原作的批评,具备批评性的特征。
  虽然这类短视频存在剧透的可能性,但为了评论剧透在所难免,短视频并没有完全重现原作,其反映的仅仅是视频制作者的观点,而非原作所表达的思想,不具备原作的替代性。真正想要观影的人不会选择提前观看剧透,公众亦知悉这类短视频是视频制作者的戏谑,不能完全反映原作,大部分视频阅览者是抱着娱乐消遣的态度来观看这类视频,并非作为原作的替代品。而对于一些潜在的观影用户,即便在观看了“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的短视频后放弃观影,也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正如美国法院认定的那样,这一部分损失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潜在市场的损害。至于视频制作者的商业性目的,也如美国认定的那样,只要转化性使用程度高,则可弱化商业目的的影响。这类视频通常加入了制作者大量的个人创作,其风格和主旨与原作截然不同,反映的内容体现了制作者独立的智力成果,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转化性程度很高,因此,制作者即便具有商业目的,也不妨碍戏仿作品的认定。
  综上,“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符合戏仿作品的四个基本特征,亦不属于戏仿作品的排除情形,因而属于戏仿作品的范畴。
  2.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而有观点认为,“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以及改编权这几项权利。
  (1)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之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在原作基础上做出改动的行为都侵犯了修改权。修改权一般是指编辑者等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的文字或内容进行修改,而使得发表的作品与作者提供的原作不符的情形。“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不属于修改原作的行为,而是在原作基础之上的再创作,因而并未侵犯原作的修改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实际上,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于保护发表的作品能按作者的原意向公众传达。如前所述,“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仅仅属于对原作的评价,不具有原作的替代性,也不会导致与原作的混淆,因而其虽然表达了对原作的批评和嘲讽,但是自始至终都是一个评论作品,公众知悉其仅反映个人观点,不能代表原作,因此不存在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的可能性。
  (3)改编权
  作品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但实际上,“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并非基于对原作的改编而形成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虽然融入了演绎者新的精神成果,但无论演绎作品如何演绎,其基本遵循原作品的创作目的⑧。而作为戏仿作品的短视频,其主要目的在于批评原作,反映的思想主旨与原作背道而驰,不能构成改编作品,因而也并未侵犯原作的改编权。
  (4)复制权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据此,“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以评论为主要目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故而合法形式的复制不侵犯复制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有的是在电影下映之后,通过合法途径对影片的片段进行复制,这一部分复制属于上文所述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但是,有一些短视频则是在影片上映期间、网络上还没有合法资源的情况下就已经制作完成,那么电影片段来源的合法性就存在疑问。如果用于制作短视频的电影片段来源于网络盗版,那么对于盗版的复制、传播就不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虽然其制成的短视频因具有独创性仍然构成戏仿作品,制作者也对此作品享有权利,但由于其片段来源于网络盗版,因此该戏仿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应当受到限制,即视频制作者在网络上传播该短视频构成侵权。   综上,“X分钟看完电影XXX”类短视频并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是否侵犯复制权,则须区分合法来源的样片和非法来源的样片,若复制的是合法来源的样片,因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侵权;若复制的是网络盗版,则在网络上传播该类短视频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参考文献:
  [1]王迁著,著作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2]黄晖译,郑成思审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M],商务印书馆,1997 年7月第1版。
  [3](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德]M.雷炳德著,著作權法[M],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1月第1版。
  [5]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J],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6]吴高臣,论戏仿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7]罗莉,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J],法学,2006年第3期。
  [8]陈玫莹,戏仿自由岂能游走在版权的边缘[J],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第010版。
  [9]高永,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10]李卫东,著作权法框架下的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注释:
  ①王迁著.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34页.
  ②高永.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5页.
  ③李卫东.著作权法框架下的戏仿作品与恶搞作品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第3页.
  ④(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189 页.
  ⑤吴高臣.论戏仿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杂志,2010(10).
  ⑥(德)M.雷炳德著.著作权法[M]. 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717页.
  ⑦罗莉.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J].法学,2006年(3).
  ⑧吴高臣.论戏仿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杂志,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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