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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在广州一家掌握业内某核心技术的公司工作,并且是该核心技术的实施者之一,企业为了防止钟先生利用该核心技术给他本人或为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服务,在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中补充约定:钟先生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否则,钟先生要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今年6月,钟先生准备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他对这个补充条款的公平性产生了怀疑,现正与单位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