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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3日,市民胡某在南宁市民族大道一大型商场的店铺内,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海参,店铺为此出具了发票。购买后,胡某仔细查看,发现海参的日期已经超出产品外包装上打印的保质期。两天后,他前往店铺进行协商。由于协商无果,胡某一纸诉讼将店铺起诉至青秀区法院,索赔货款以及十倍赔偿。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应向胡某返还商品价款6.76万元,并赔偿10倍赔偿金67.6万元。一审判决后,商家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