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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所有涉案受贿款一并累计。这种累计方法导致被累计数额无底限,定罪标准被架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多次"累计的犯罪行为,一种是通过法律拟制,将"多次"作为一个构成要件行为定罪。第二种是将"多次"行政违法升格为犯罪行为。受贿罪的定罪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多次"受贿的认定和累计应当适用同种数罪理论。司法实践与理论解释确实存在矛盾,最终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