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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97]36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97]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攻坚行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