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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流动人口”的概念产生于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下,流动人口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因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就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预防
一、研究背景
流动人口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其消极影响也愈加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例如,“北京市公安局统计数字显示,1990年至2006年,在已抓获的刑事案犯中,进城农民工所占比例分别为:1990年为255%,1992年为376%,1994年为50%,1996年为56%,2000年为58%,2005年为61%,2007年为644%”。①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原因归结为素质低、贫困等原因,而应从犯罪特点出发,从社会、家庭、个人等各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有效预防流动人口的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流动人口的犯罪率高
犯罪率是指特定人群中犯罪者所占的比例,从目前状况来看,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比常住人口要高。例如,“2009年,厦门市流动人口为1092万人(登记峰值),其中涉嫌犯罪被抓获6297人,占577%;常住人口为177万人,其中涉嫌犯罪被抓获2166人,占122%,流动人口犯罪率约为常住人口的5倍”。②
(二)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趋向多元化
大多数流动人口进城的初衷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改善自身和家庭的生活条件,但是在事业不顺、生活难以为继而身边又没有亲友的帮助的情况下,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通过犯罪手段获取财物。而近年来,流动人口的犯罪“已发展到包括涉毒、涉黑、涉枪在内的所有犯罪领域”③,其严重性不容忽视。
(三)以地缘、亲缘为纽带,犯罪组织化的趋势原来越强
中国社会是关系社会,离乡背井后,亲人、老乡显得尤为珍贵,流动人口的去向也往往由“投亲靠友”的心理决定。在异乡,因地缘、亲缘结成的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一人的犯罪意识极易影响到其他人,多人也易彼此“壮胆”。或是为了维护小集体的利益、尊严,或是为了获取财物,或是一时气盛,流动人口的团伙作案也颇为猖獗。
(四)犯罪成员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一方面,流动人口的主体是青壮年,导致流动人口的犯罪人员比常住人口的犯罪人员的平均年龄更低。另一方面是流动人口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犯罪问题都是极为突出,而在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具有更多的不安定因素,例如缺乏家庭管教、教育缺失、失学后待业、物质要求得不到满足等。
(五)犯罪动机的突发性和偶然性,犯罪目标的随意性
多数流动人口犯罪在户籍所在地是遵纪守法的,进入犯罪行为地的目的往往是务工赚钱,但是所得往往比期望的要少,长期的积郁得不到解决会因偶发事件引发犯罪心理,他们的犯罪动机多数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因而其犯罪目标也有随机性。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流动人口犯罪日益增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分析其成因时不能局限于流动人口的自身方面,将过错全部归咎于其本身并迁怒于所有流动人口,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本文从社会环境因素、个人因素和直接诱发因素三个方面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
人是社会中的人,犯罪也是社会交往的一部分,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密切相关。流动人口在其流出地遵纪守法,流出地的犯罪率也往往并不突兀,“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必然需要考虑地流动人口犯罪地的社会环境因素。
1户籍制度阻碍了对流动人口身份的认同
户籍不仅是来源地的说明,更是身份的体现,还是对资源、利益享有权的确认,户籍承载着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诸多公民权益,没有户籍意味着流动人口在身份和利益上得不到认同,连最基本的生活、教育的保障也没有。各地往往是在本地人口的社会保障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会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状况。例如,北京市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两限房的申请条件中都规定必须有本市户口,仅在最近实施的公租房政策中才允许外地人口申请。
这种因户籍造成的身份的不同造成了各种不平等,使得流动人口在各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到歧视。由于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流动人口在失业、疾病、生育的情形下极易陷入困境,他们感受不到社会的关怀,看不到前途也没有退路,在万念俱灰的情况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文化的冲突
我国地域广阔,文化种类繁多,经济、教育等发展水平不同也会造成文化差异。在语言、生活习惯、社会观念等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流动人口极难融入当地,得不到归属感和安全感。尤其是在“仇富欺穷”的矛盾下,文化差异在人们心理被无限放大,这种差异中,流动人口往往处于差异的低处。这种差异与身份得不到认同和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困境相互作用,形成流动人口普遍的社会劣势地位,使得流动人口在经济、政治、文化都无法融入当地。
由于流动人口的来源众多,又具有流动性,虽然在外部看来流动人口是一个群体,然而在其内部却无法形成大的共同体。因而,从流动人口个人的角度而言就是无法融入社会,被社会孤立。这样孤立无援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心理,极易滋生违法犯罪。
3社会管理不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制度对流动人口多为规制性管理,加上人员、资金的缺乏,行政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偏重管制,而服务意识薄弱,将管理与服务对立,执法手段有时简单粗暴,因而流动人口对管理不愿配合,导致行政机关管理不善。而对流动人口的合法诉求,比如劳资纠纷的处理等不能很好地解决。多数收入低的流动人口居于城乡结合部,人口密度大,乡村无力管理,而城市也放任自流,形成管理空白,长期以来既是犯罪多发地,又是犯罪分子聚居地。 (二)个体因素
流动人口是一类群体,他们的户籍、背景、性格、教育也许不一样,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是存在某些普遍性的特点的,而某些特点就成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动人口犯罪率的因素。
1文化、技能水平不高
文化和技能的匮乏是流动人口社会地位低的重要原因。流动人口因国家政策和社会心理的倾斜既无法公平地依靠自身改善生存现状,也无法依靠社会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样造成他们的困窘的处境。
必须说明的是,虽然流动人口的文化有限,但并不妨碍他们认识什么是犯罪,尤其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多为自然犯,不存在什么认识错误。因而文化水平低是流动人口的普遍特点,但并不是其犯罪率高的直接原因。虽然如此,但文化因素影响着流动人口自身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地位,也是犯罪率高的因素中的重要一环。
2社会心理失衡
流动人口的社会心理失衡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因生活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中,加上自身文化、技能所限得不到良好的生存条件和社会认同而造成的。社会心理失衡若是长期存在,会导致嫉妒、愤怒、报复社会等消极心理,极易因某些突发性事件产生犯罪心理。
3缺乏家庭、朋友关爱
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有些流动人口的犯罪动机往往不值得他们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然而流动人口多数缺乏能给予指点的“旁观者”。流动人口独自在外,缺乏家庭、朋友关爱,使得郁结长期得不到舒展,而身边的朋友往往是遭受相同境遇的流动人口,常常是自顾不暇,不能给予过多的关爱,遇事也因“同命相怜”而不能做到“旁观者清”,给予正确的提点。家庭和朋友的关爱、前辈的教导是消除消极心理的良药,而这些,流动人口往往得不到。
(三)直接诱发因素多
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本身往往并不会直接导致犯罪,而是形成人想犯罪的心理和潜在可能。对流动人口来说,直接诱发因素比常住人口多是导致这一群体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业而困于生计、受到歧视和欺凌,这些遭遇发生在流动人口身上,往往无法得到解决和排解,如果危及生存或是长期积郁难舒,这些人难免会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四、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途径
流动人口犯罪率高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低收入阶层流动人口的制度、管理、保障中的一系列问题。解决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要依赖于减少户籍制度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但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只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从微观角度,逐步降低流动人口的犯罪率。
(一)严格落实保障流动人口利益的制度、规范
目前我国无法废除户籍制度,也无法给予流动人口和本地人口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政治、经济、教育的待遇。但是,我国越来越关注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利益保障,比如在《劳动法》等法律中确认了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权利。有些地区还从政治上促进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给予流动人口一定的名额。
这些规范和措施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一步步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但是很多措施都得不到贯彻执行。比如,在一些地方的企业进行裁员时会先裁流动人口,因为本地人口更容易直接与企业对抗,而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往往是鼓励这种行为的,毕竟对本地失业人口是需要进行财政支持的。
因而,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保障流动人口利益的制度、规范,对企业、基层群众性组织、行政机关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一步步减少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不平等地位。
(二)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并重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日趋复杂,流动人口问题日趋严峻,单纯地强调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方面,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也必须转变理念,管理与服务并重,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现状。
各地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方面,也做了积极的努力。比如,“浙江绍兴县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推行公安、劳动、计生三部门‘一站式’办证服务”,“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三免费’服务”;“在全县中小学均向外来人员子女开放的基础上,出台优惠政策”,“创办13所民工子弟学校”等。
在行政管理中,也应当以人为本,尊重流动人口,文明执法,对流动人口的疑问、不满要尽力疏导。对流动人口之间、流动人口与用工者之间、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的矛盾处理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私、歧视。
由行政机关牵头,在全社会形成平等观念,尊重流动人口,减少流动人口的心理落差,增强其归属感和安全感是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的必要手段。
(三)公共交通系统与公安系统全国全面联网,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态
流动人口因其流动性给公安破案和抓捕带来困难,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犯罪动态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关键。有必要建立全国联网的犯罪记录系统,将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信息详细记录,全国公安系统可查询,加强地区间公安、安全等机关的协作。如今,全国的飞机、火车,某些地区的长途汽车都是实名制购票,可以将购票处的身份证输入系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一旦有可疑人员,自动通知公安部门,让犯罪分子无论去哪,乘坐何种交通工具,都无处可逃。
(四)利用各种方式为流动人口提供提高文化、技能水平的机会
行政机关可以号召大学、职业学校为成年流动人口提供免费或低费用旁听的机会,可以以补贴的方式寻求合作学校。例如,北京大学的一些课程允许北大的保安员旁听,教授、工会、保安队都积极帮助愿意学习的保安,北大的保安员在自1994年起得17年间有300多人考取大学及以上学历。
在监狱等服刑场所,也应该提供技能教育的机会,尤其对未成年人更应加强对其进行文化和思想教育,提高其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和生存技能,预防二次犯罪和传染他人犯罪。
注释:
①张勇濂:“流动与犯罪:转型期中国农民流动的社会秩序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②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课题组:“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对策探析”,载《公安研究》,2011年第2期
③浙江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课题组:“外省籍民工犯罪及遏制对策”,载胡虎林主编:《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文献:
[1]唐明良,陈柳裕 县级区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基本经验及其启示[A] 胡虎林主编 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C]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北大300多保安考上大学,大学生为考研慕名投奔”,[EBOL]载凤凰网资讯2011年9月21日,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2011 09219344764 _0shtml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预防
一、研究背景
流动人口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其消极影响也愈加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例如,“北京市公安局统计数字显示,1990年至2006年,在已抓获的刑事案犯中,进城农民工所占比例分别为:1990年为255%,1992年为376%,1994年为50%,1996年为56%,2000年为58%,2005年为61%,2007年为644%”。①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原因归结为素质低、贫困等原因,而应从犯罪特点出发,从社会、家庭、个人等各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有效预防流动人口的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流动人口的犯罪率高
犯罪率是指特定人群中犯罪者所占的比例,从目前状况来看,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比常住人口要高。例如,“2009年,厦门市流动人口为1092万人(登记峰值),其中涉嫌犯罪被抓获6297人,占577%;常住人口为177万人,其中涉嫌犯罪被抓获2166人,占122%,流动人口犯罪率约为常住人口的5倍”。②
(二)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趋向多元化
大多数流动人口进城的初衷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改善自身和家庭的生活条件,但是在事业不顺、生活难以为继而身边又没有亲友的帮助的情况下,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通过犯罪手段获取财物。而近年来,流动人口的犯罪“已发展到包括涉毒、涉黑、涉枪在内的所有犯罪领域”③,其严重性不容忽视。
(三)以地缘、亲缘为纽带,犯罪组织化的趋势原来越强
中国社会是关系社会,离乡背井后,亲人、老乡显得尤为珍贵,流动人口的去向也往往由“投亲靠友”的心理决定。在异乡,因地缘、亲缘结成的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一人的犯罪意识极易影响到其他人,多人也易彼此“壮胆”。或是为了维护小集体的利益、尊严,或是为了获取财物,或是一时气盛,流动人口的团伙作案也颇为猖獗。
(四)犯罪成员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一方面,流动人口的主体是青壮年,导致流动人口的犯罪人员比常住人口的犯罪人员的平均年龄更低。另一方面是流动人口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犯罪问题都是极为突出,而在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具有更多的不安定因素,例如缺乏家庭管教、教育缺失、失学后待业、物质要求得不到满足等。
(五)犯罪动机的突发性和偶然性,犯罪目标的随意性
多数流动人口犯罪在户籍所在地是遵纪守法的,进入犯罪行为地的目的往往是务工赚钱,但是所得往往比期望的要少,长期的积郁得不到解决会因偶发事件引发犯罪心理,他们的犯罪动机多数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因而其犯罪目标也有随机性。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流动人口犯罪日益增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分析其成因时不能局限于流动人口的自身方面,将过错全部归咎于其本身并迁怒于所有流动人口,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本文从社会环境因素、个人因素和直接诱发因素三个方面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
人是社会中的人,犯罪也是社会交往的一部分,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密切相关。流动人口在其流出地遵纪守法,流出地的犯罪率也往往并不突兀,“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必然需要考虑地流动人口犯罪地的社会环境因素。
1户籍制度阻碍了对流动人口身份的认同
户籍不仅是来源地的说明,更是身份的体现,还是对资源、利益享有权的确认,户籍承载着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诸多公民权益,没有户籍意味着流动人口在身份和利益上得不到认同,连最基本的生活、教育的保障也没有。各地往往是在本地人口的社会保障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会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状况。例如,北京市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两限房的申请条件中都规定必须有本市户口,仅在最近实施的公租房政策中才允许外地人口申请。
这种因户籍造成的身份的不同造成了各种不平等,使得流动人口在各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受到歧视。由于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流动人口在失业、疾病、生育的情形下极易陷入困境,他们感受不到社会的关怀,看不到前途也没有退路,在万念俱灰的情况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文化的冲突
我国地域广阔,文化种类繁多,经济、教育等发展水平不同也会造成文化差异。在语言、生活习惯、社会观念等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流动人口极难融入当地,得不到归属感和安全感。尤其是在“仇富欺穷”的矛盾下,文化差异在人们心理被无限放大,这种差异中,流动人口往往处于差异的低处。这种差异与身份得不到认同和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困境相互作用,形成流动人口普遍的社会劣势地位,使得流动人口在经济、政治、文化都无法融入当地。
由于流动人口的来源众多,又具有流动性,虽然在外部看来流动人口是一个群体,然而在其内部却无法形成大的共同体。因而,从流动人口个人的角度而言就是无法融入社会,被社会孤立。这样孤立无援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心理,极易滋生违法犯罪。
3社会管理不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制度对流动人口多为规制性管理,加上人员、资金的缺乏,行政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上偏重管制,而服务意识薄弱,将管理与服务对立,执法手段有时简单粗暴,因而流动人口对管理不愿配合,导致行政机关管理不善。而对流动人口的合法诉求,比如劳资纠纷的处理等不能很好地解决。多数收入低的流动人口居于城乡结合部,人口密度大,乡村无力管理,而城市也放任自流,形成管理空白,长期以来既是犯罪多发地,又是犯罪分子聚居地。 (二)个体因素
流动人口是一类群体,他们的户籍、背景、性格、教育也许不一样,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是存在某些普遍性的特点的,而某些特点就成为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动人口犯罪率的因素。
1文化、技能水平不高
文化和技能的匮乏是流动人口社会地位低的重要原因。流动人口因国家政策和社会心理的倾斜既无法公平地依靠自身改善生存现状,也无法依靠社会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样造成他们的困窘的处境。
必须说明的是,虽然流动人口的文化有限,但并不妨碍他们认识什么是犯罪,尤其流动人口犯罪类型多为自然犯,不存在什么认识错误。因而文化水平低是流动人口的普遍特点,但并不是其犯罪率高的直接原因。虽然如此,但文化因素影响着流动人口自身的生存环境和社会地位,也是犯罪率高的因素中的重要一环。
2社会心理失衡
流动人口的社会心理失衡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因生活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中,加上自身文化、技能所限得不到良好的生存条件和社会认同而造成的。社会心理失衡若是长期存在,会导致嫉妒、愤怒、报复社会等消极心理,极易因某些突发性事件产生犯罪心理。
3缺乏家庭、朋友关爱
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有些流动人口的犯罪动机往往不值得他们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然而流动人口多数缺乏能给予指点的“旁观者”。流动人口独自在外,缺乏家庭、朋友关爱,使得郁结长期得不到舒展,而身边的朋友往往是遭受相同境遇的流动人口,常常是自顾不暇,不能给予过多的关爱,遇事也因“同命相怜”而不能做到“旁观者清”,给予正确的提点。家庭和朋友的关爱、前辈的教导是消除消极心理的良药,而这些,流动人口往往得不到。
(三)直接诱发因素多
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本身往往并不会直接导致犯罪,而是形成人想犯罪的心理和潜在可能。对流动人口来说,直接诱发因素比常住人口多是导致这一群体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业而困于生计、受到歧视和欺凌,这些遭遇发生在流动人口身上,往往无法得到解决和排解,如果危及生存或是长期积郁难舒,这些人难免会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四、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途径
流动人口犯罪率高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低收入阶层流动人口的制度、管理、保障中的一系列问题。解决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要依赖于减少户籍制度的消极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但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只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从微观角度,逐步降低流动人口的犯罪率。
(一)严格落实保障流动人口利益的制度、规范
目前我国无法废除户籍制度,也无法给予流动人口和本地人口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政治、经济、教育的待遇。但是,我国越来越关注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的利益保障,比如在《劳动法》等法律中确认了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权利。有些地区还从政治上促进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给予流动人口一定的名额。
这些规范和措施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一步步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但是很多措施都得不到贯彻执行。比如,在一些地方的企业进行裁员时会先裁流动人口,因为本地人口更容易直接与企业对抗,而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性组织往往是鼓励这种行为的,毕竟对本地失业人口是需要进行财政支持的。
因而,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保障流动人口利益的制度、规范,对企业、基层群众性组织、行政机关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一步步减少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不平等地位。
(二)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并重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日趋复杂,流动人口问题日趋严峻,单纯地强调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方面,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也必须转变理念,管理与服务并重,改善流动人口的生存现状。
各地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方面,也做了积极的努力。比如,“浙江绍兴县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推行公安、劳动、计生三部门‘一站式’办证服务”,“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三免费’服务”;“在全县中小学均向外来人员子女开放的基础上,出台优惠政策”,“创办13所民工子弟学校”等。
在行政管理中,也应当以人为本,尊重流动人口,文明执法,对流动人口的疑问、不满要尽力疏导。对流动人口之间、流动人口与用工者之间、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的矛盾处理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私、歧视。
由行政机关牵头,在全社会形成平等观念,尊重流动人口,减少流动人口的心理落差,增强其归属感和安全感是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的必要手段。
(三)公共交通系统与公安系统全国全面联网,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态
流动人口因其流动性给公安破案和抓捕带来困难,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犯罪动态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关键。有必要建立全国联网的犯罪记录系统,将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信息详细记录,全国公安系统可查询,加强地区间公安、安全等机关的协作。如今,全国的飞机、火车,某些地区的长途汽车都是实名制购票,可以将购票处的身份证输入系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一旦有可疑人员,自动通知公安部门,让犯罪分子无论去哪,乘坐何种交通工具,都无处可逃。
(四)利用各种方式为流动人口提供提高文化、技能水平的机会
行政机关可以号召大学、职业学校为成年流动人口提供免费或低费用旁听的机会,可以以补贴的方式寻求合作学校。例如,北京大学的一些课程允许北大的保安员旁听,教授、工会、保安队都积极帮助愿意学习的保安,北大的保安员在自1994年起得17年间有300多人考取大学及以上学历。
在监狱等服刑场所,也应该提供技能教育的机会,尤其对未成年人更应加强对其进行文化和思想教育,提高其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和生存技能,预防二次犯罪和传染他人犯罪。
注释:
①张勇濂:“流动与犯罪:转型期中国农民流动的社会秩序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②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课题组:“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对策探析”,载《公安研究》,2011年第2期
③浙江省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课题组:“外省籍民工犯罪及遏制对策”,载胡虎林主编:《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文献:
[1]唐明良,陈柳裕 县级区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基本经验及其启示[A] 胡虎林主编 流动人口法制:现状及其完善[C]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北大300多保安考上大学,大学生为考研慕名投奔”,[EBOL]载凤凰网资讯2011年9月21日,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2011 09219344764 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