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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介于廉租房和商品房之间,兼有两者的部分特性。从政策上分析,它是为了弥补我国商品房的价高量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而我们知道,凡是具有保障性的物品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经济适用房也难逃这种约束,即必须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供应,而这是商品房所没有的约束。也许我们会说,能够购买商品房的必然是高收入群体,因此没必要在销售商品房时再附加“高收入群体”的标签,交易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分类器,能够“显示性”的区分不同的群体。本文将从“补充性”和“替代性”两个方面,就济经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