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拷问我国义务教育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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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教育者与义务教育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多界定为既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又是受教育者的义务,这主要是受宪法“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影响,这种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理论,一方面混淆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关系,引起权利理论的困惑和混乱;另一方面影响义务教育立法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选择,给保护受教育权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带来困难。笔者认为,站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下审视,基于对“以人为本”不同维度的理解,应明确接受义务教育只是受教育者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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