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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5月1日起,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医生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来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但不得使用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自行编制的药品缩写和代码。即使是医院的院内制剂,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从而杜绝密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