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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建设工程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具有不特定性,建设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关系到整个社会效益,因此,建筑工程保修中质量责任的认定显得十分重要,建筑工程必须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关键词】建筑工程;保修;质量缺陷责任
On determinination of resposibility of quality def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arranty
Zhang Xu-jian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School of Geography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 Jinhua Zhejiang 321004)
【Abstract】Due to the non-specific nature of the users or manager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related to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the security of people's property, and related to the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and the entire social benefit. Determinination of resposibility of quality def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arranty is, therefore, extremely import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ust implement a quality warranty system.
【Key words】Construction engineering;Warranty;Resposibility of quality defects
1. 引言
多年来在从事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及项目管理,参与了几十项工程的合同谈判及多起项目关于工程质量保修中质量缺陷责任等争议问题的处理。由于项目各参与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十分到位,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矛盾比较突出,笔者通过最近接触的一案例来谈点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工程保修中质量缺陷责任认定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2. 基本案例及争议焦点
2008年1月,金华某服饰公司与某包工头就某厂房工程的建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要求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工,施工期间施工方将二层楼面某一大梁箍筋由四肢错做成双肢,待三层楼面同一处大梁施工时才发现,后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加固措施,2008年10月8日经过验收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络续发现屋面渗水及外墙面龟裂等现象,合同未约定保修事项。2009年10月双方由于工程质量等原因引起结算上的纠纷向法院起诉。
本案工程质量缺陷方面的争议焦点在于:
(1)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问题?
(2)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
3.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概念
由于建筑工程的固定性、一次性、不确定性、使用者(或管理者)具有不特定性,因而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和社会效率,建筑工程质量适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4. 法律法规、FIDIC中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
4.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中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最低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的法律强制性。
4.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
(1)1.1.3.7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这里的缺陷通知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期。首先,它是指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的期间;其次,工程是业主已经接收并颁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第三,该期限的长短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第四,该期限可以按照第十三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予以延长;第五,该期限从工程或区段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2)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保留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一种现金保证金,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恰当履约,否则业主可以动用这笔款去做承包商本来应该做的工作,如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本应修复的工程缺陷。
(3)11.3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发生的,业主有权延长缺陷通知期,同时规定最多延长2年(即:缺陷通知期最多为3年),但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延长。
4.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保修书文本中对保修金、保修金的期限以及缺陷责任期没有明示,应该是保修书的不足之处,既然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保修期限,那么在保修书文本中就没有选择的余地。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虽然没有一定的统一格式,但一般大致有以下主要内容组成:(1)工程概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2)保修范围和内容;(3)保修时间;(4)保修说明;(5)保修情况记录;(6)保修单位(即施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等。
保修期间内,建设单位或用户发现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现问题,是由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作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尽快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规定的保修时间内予以修理。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人应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理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修理。保修项目修理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算是修理工作完成。
5. 工程保修中质量缺陷的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分析:
5.1 首先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1)发包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是由于发包方应提供技术资料存在缺陷引起的。
(2)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引起质量缺陷的。
(3)发包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肢解分包建设工程或直接指定分包人而造成质量缺陷的。
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应尽可能减少“缺陷”。
5.2 首先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
(1)未履行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质量缺陷的。
(2)使用不符合约定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而造成质量缺陷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尽可能避免存在的“缺陷”。
5.3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
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探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6.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是指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定质量标准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在施工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同时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的责任遵循“各负其责”的原则,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首先有责任进行维修,而后确认缺陷的责任方并追究其责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
[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06年版)[G].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4]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考试教材编审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5] 朱树英.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M]. 北京:科学出版出版社,2004.
[6]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11-14-147
[作者简介] 章旭健(1964.1-),男,职称:高级工程师,浙江师范大学城市规划系教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与技术。
【关键词】建筑工程;保修;质量缺陷责任
On determinination of resposibility of quality def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arranty
Zhang Xu-jian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School of Geography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 Jinhua Zhejiang 321004)
【Abstract】Due to the non-specific nature of the users or manager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related to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the security of people's property, and related to the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and the entire social benefit. Determinination of resposibility of quality def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arranty is, therefore, extremely import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ust implement a quality warranty system.
【Key words】Construction engineering;Warranty;Resposibility of quality defects
1. 引言
多年来在从事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及项目管理,参与了几十项工程的合同谈判及多起项目关于工程质量保修中质量缺陷责任等争议问题的处理。由于项目各参与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十分到位,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矛盾比较突出,笔者通过最近接触的一案例来谈点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工程保修中质量缺陷责任认定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2. 基本案例及争议焦点
2008年1月,金华某服饰公司与某包工头就某厂房工程的建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要求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工,施工期间施工方将二层楼面某一大梁箍筋由四肢错做成双肢,待三层楼面同一处大梁施工时才发现,后经双方协商同意采取加固措施,2008年10月8日经过验收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络续发现屋面渗水及外墙面龟裂等现象,合同未约定保修事项。2009年10月双方由于工程质量等原因引起结算上的纠纷向法院起诉。
本案工程质量缺陷方面的争议焦点在于:
(1)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问题?
(2)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
3.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概念
由于建筑工程的固定性、一次性、不确定性、使用者(或管理者)具有不特定性,因而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和社会效率,建筑工程质量适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4. 法律法规、FIDIC中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
4.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中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最低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四十条的规定,具有的法律强制性。
4.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
(1)1.1.3.7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这里的缺陷通知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维修期。首先,它是指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修复工程缺陷的期间;其次,工程是业主已经接收并颁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第三,该期限的长短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第四,该期限可以按照第十三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予以延长;第五,该期限从工程或区段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2)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保留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一种现金保证金,与履约保函的性质相似,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恰当履约,否则业主可以动用这笔款去做承包商本来应该做的工作,如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本应修复的工程缺陷。
(3)11.3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发生的,业主有权延长缺陷通知期,同时规定最多延长2年(即:缺陷通知期最多为3年),但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延长。
4.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保修书文本中对保修金、保修金的期限以及缺陷责任期没有明示,应该是保修书的不足之处,既然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保修期限,那么在保修书文本中就没有选择的余地。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虽然没有一定的统一格式,但一般大致有以下主要内容组成:(1)工程概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2)保修范围和内容;(3)保修时间;(4)保修说明;(5)保修情况记录;(6)保修单位(即施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等。
保修期间内,建设单位或用户发现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现问题,是由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作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尽快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规定的保修时间内予以修理。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人应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理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修理。保修项目修理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算是修理工作完成。
5. 工程保修中质量缺陷的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分析:
5.1 首先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1)发包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是由于发包方应提供技术资料存在缺陷引起的。
(2)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引起质量缺陷的。
(3)发包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肢解分包建设工程或直接指定分包人而造成质量缺陷的。
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等应尽可能减少“缺陷”。
5.2 首先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
(1)未履行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质量缺陷的。
(2)使用不符合约定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而造成质量缺陷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尽可能避免存在的“缺陷”。
5.3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
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包方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探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
(2)发包方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而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6.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是指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的法定质量标准或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在施工承包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同时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的责任遵循“各负其责”的原则,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首先有责任进行维修,而后确认缺陷的责任方并追究其责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7.
[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文件汇编(2006年版)[G].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4]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考试教材编审委员会.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5] 朱树英.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M]. 北京:科学出版出版社,2004.
[6]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11-14-147
[作者简介] 章旭健(1964.1-),男,职称:高级工程师,浙江师范大学城市规划系教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