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渎职侵权案件初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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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范围缩小,案源少且质量不高问题成为阻碍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办案的最为不利因素,使渎检工作遇到严峻挑战。侦查人员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选择最佳的切人途径,而且对有些案件,要选取各个路径同时人手。注意加大对己有线索初查力度,有效利用好己有线索,提高成案率。
  关键词:渎职犯罪;初查;方法;技巧
  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范围缩小,案源少且质量不高问题成为阻碍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办案的最为不利因素,使渎检工作遇到严峻挑战。要开拓渎检工作新局面,须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努力开辟渎职侵权犯罪案源渠道,提高案件线索数量和质量,同时注意加大对己有线索初查力度,有效利用好己有线索,提高成案率。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收集与查证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初查要随机适时机
  初查属于任意侦查的范畴,因此,“法无规定得行使,法有规定更得行使”;立案仅是强制侦查的启动要件,并非任意侦查的启动要件,因此初查可以先于立案而进行。在初查中,可以采取询问、同意搜查、同意扣押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任意侦查措施,但不得采用可能强制性干预当事人重要权益的侦查手段,也不得在初查中采用行政调查手段。
  在得到案件线索后,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开展初查至关重要,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因此要准确把握初查的时机。初查时机成熟之后,经检察长决定即可开展初查。初查适时是指初查时间的掌握,要在初查中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如果证据体系上还有缺陷,就不要急于结束初查,要在保密的前提下继续完善证据,至于时间的长短,要因案而宜。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就是长期经营,等待时机,具备条件后才立案的。
  选择被查对象反侦查手段中的薄弱环节。被查对象在实施侵权渎职犯罪后往往会对其行为进行布防和补漏,而在布防和补漏中往往会留下破绽,如涂改有关材料,撕掉卷页,留下残痕,多数被查对象在畏罪和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撕掉书证,隐匿起来。侦查人员要善于抓住这些漏洞和破绽,突破案件。
  选择关系人、知情人中的薄弱环节。在渎职、侵权案件中往往有知情人、关系人,侦查人员要善于抓住知情人、关系人的缺点、漏洞,从中选择有弱点、有过错的对象作为突破口,从政策教育和法律震撼迫使知情人、关系人吐露真相从而突破案件。对于有举报人、知情人的线索,必须先秘密接触他们了解情况,确定初查方向。某县院一检察干警在闲聊中听到该县某派出所最近放了两名盗窃犯,该干警意识到这里面很可能有徇私舞弊犯罪,遂将情况向检察长作了汇报。后来办案人员多次秘密前往该群众家,耐心开导,打消其顾虑,该群众终于讲出了该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收受盗窃犯家属财物,放纵犯罪的情况。
  二、秘密接触举报人、知情人。摸清案件脉络
  对于有举报人、知情人的线索,必须先秘密接触他们了解情况,确定初查方向。某县院一检察干警在闲聊中听到该县某派出所最近放了两名盗竊犯,该干警意识到这里面很可能有徇私舞弊犯罪,遂将情况向检察长作了汇报。后来办案人员多次秘密前往该群众家,耐心开导,打消其顾虑,该群众终于讲出了该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收受盗窃犯家属财物,放纵犯罪的情况。
  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中,查清徇私舞弊涉及的原案,是前提和基础。查原案,主要应从原案案卷和原案案犯两方面入手,即“第一外围”。通过审查原案案卷,发现疑点,甚至可以发现和获取舞弊的原始证据,为初查提供主攻方向。设法抓获,控制原案案犯,可以直接收集徇私和舞弊的证据。调阅原案案卷,要尽量避免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名义进行,应以其他部门的名义进行调卷。院外发现原案案犯的,要由业务较为接近的部门出面。如某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盗窃案时,发现同案犯王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未提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的报告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但卷内无证据证明。该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即以批捕科的名义调取全部证据,发现公安承办人张某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放纵盗窃犯,后破获全案。
  三、避实就虚。获取关键证据
  初查的突破口至关重要,选得准易于破案,选不准则会致案件“卡壳”;隐蔽意图也至关重要,暴露主攻方面只会导致正面对抗,陷入僵局,因此初查的技巧谋略要十分讲究。如某县在初查一公安人员放纵重大盗窃犯、收受贿赂的案件时,发现该嫌疑人与从中说情的盗窃犯的姐姐达成攻守同盟,并有一张该嫌疑人的同事退钱给盗窃犯的姐夫的收条。经分析,此同事是嫌疑人的办案搭档,且工作时间不长,便于突破。办案人员秘密找到此人,经做工作后,此人说出了收条是嫌疑人与盗窃犯姐姐为预防问题暴露而制造的伪证。这一关键证据的获取,为突破全案奠定了基础。
  初查案件时,可以秘密在嫌疑人或参与人身边发展可靠的人作为内线,或安插关系人贴近他们,进一步了解内幕情况,获取证据,掌握动向,以便及时调整部署,掌握主动权。某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审判人员将诈骗方搞成假破产以赖掉诈骗款项的案件时,针对嫌疑人已与诈骗分子串供的情况,决定发展诈骗分子的一个老关系为关系人,布控后,此人摸清了诈骗及审判人员舞弊的内幕。在诈骗分子准备逃跑时,此人及时报告,检察机关立即出动,将诈骗分子抓获,搜查出30多万元的赃款及假帐单,为破案打下基础。
  相当部分的徇私舞弊案件,在舞弊者与原案案犯之间都有中间人、知情人等。这些人了解徇私舞弊的情况,责任较轻,具有为免受追究,愿意提供证据,将功补过的心理。因此查案中,触动这些人后,要尽量控制,以免通风报信。如某市院发现市公安局预审科长的徇私舞弊线索后,秘查到该人与原案案犯及家人并不认识,断定必有人在牵线搭桥。于是办案人员以厂长、推销员的名义,前往秘密侦查,了解到中间人代某受原案案犯父亲的托付,去找预审科长帮忙把儿子弄出来,并给了两千元感谢费。经过作工作,获取了中间人代某的有关证言,为突破案件打开了缺口。
  四、初查方法要灵活机动
  由于案件的不同,案情的千变万化,导致初查工作没有统一的模式、套路可借鉴、遵循,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灵活机动地安排好初查工作,在初查技巧和谋略上下功夫,如声东击西、敲山震虎、以案掩案、化妆初查等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做法,就可以尝试应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初查工作的成功。
  由于案件的不同,案情的千变万化,导致初查工作没有统一的模式、套路可借鉴、遵循,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灵活机动地安排好初查工作,在初查技巧和谋略上下功夫,如声东击西、敲山震虎、以案掩案、化妆初查等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做法,就可以尝试应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初查工作的成功。注意从静态初查转为动态初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徇私舞弊案件,“敌”在暗,我在明,“敌”在静,我在动,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拒不吐实;或是风闻检察机关在查案,暗地里进行反侦查活动或按兵不动,等待时机,或是通过之间人四处活动。我们处于明处,被动的地位,消极防御,不利于找准破案时机和突破口,而且把我们的意图和证据上的缺陷暴露,必要时,还要给对方创造条件,甚至刺激其活动,从中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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