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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公通字[ 1997]67号文件,下列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已在我办登记备案,现予公告。产品销售期间,企业应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并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及用户监督。 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安徽省公安厅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