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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建构中发挥着多大作用呢?本文以效率原则为指引,并且结合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对私法自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述.认为私法自治如欲发挥作用,必先要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改造,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构建中要解决社区性与开放性,债权性利用与物权性利用两个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