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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和调整对象,文中分别基于这三个法域检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构中的政府责任.通过考察政府责任在行政法视阈下的越位和经济法视阈下的离位,反思政府在建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中所发挥的主导和基础作用,提出在社会法视阈下政府应定位在承担制度供给、监督管理和资金支撑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