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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田雅格吻上劳斯莱斯
“有一辆价值1300万的劳斯莱斯正沿着人民南路往机场路方向行驶,沿途的司机朋友请注意避让。”近日,成都交通电台的一段广播让人心生无限感慨。
起源于今年2月初温州一女子驾本田雅格车与一富人的劳斯莱斯轻微剐蹭,竟被索赔200万元的消息传出,令国人胆战心惊。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类似天价赔偿问题时有耳闻,让本已被物价、房价所困扰的百姓生活再添不安定因素。
无独有偶,今年5月12日凌晨,中国“富少车主”马驰开着价值上百万美元的法拉利在新加坡超速闯红灯,拦腰撞上一辆出租车。事故中,除肇事车主马驰当场死亡外,出租车司机和车内一名乘客也重伤不治。肇事车主马驰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但车祸引发的“后事”却层出不穷——新加坡民众的排外情绪因这场车祸而进一步点燃,社会舆论和互联网上“将中国人赶出新加坡”的声音此起彼伏。5月14日,新加坡当地论坛上大量涌现攻击中国侨民的帖子,甚至称其为“富豪蝗虫”。
车祸的余波,更值得人深思——有豪车的中国人,什么时候变得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这么不招人待见?
别埋怨老百姓少见多怪。长期以来,我们按有车与否将人分为有车族和无车族。有车与否已经成为贫富的一个标志,特别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宝马为代表的富二代更是成了过街老鼠。
但现在随着轿车进入家庭的加快,普通人越来越多的已经拥有或者开始着手拥有车辆。
车多了,自然就有了普通轿车和豪华车之分。上述事件之所以引发民众不满,是因为对豪车出没街市表现出了巨大的担心和恐惧,生怕哪天不幸也遭遇豪车“豪赔”,被弄得倾家荡产。
你不是中产阶层吗?一单这样的车祸可能就让你倾家荡产。
但这种事由不得你来选择,事故发生不由人控制,发生了事故你总不能选择普通车碰撞而自觉避开豪华车吧?
于是,一到车辆保险讫期,许多经纪人往往劝你加大意外伤害险的数额,“现在一条人命大约赔偿在50万元左右”,你为了省那百八十块的保险费,万一出了意外往往就会大幅度降低现有的生活品位,可不能为了芝麻丢了西瓜。
葡萄好吃难消化
“天价葡萄案”发生于2003年,当时,在北京打工的3名民工偷吃了市农科院林果研究所葡萄研究园10年苦心研究并投入40万元科研经费的“天价葡萄”。后来,北京市物价局对葡萄的直接损失做出了11220元的鉴定结论。但海淀区检察院认为葡萄估价证据不足,将案件退补侦查,随后估价被改变为376元,几名民工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葡萄,偷吃的人委屈,丢失的人心焦,夹在其中的法官更是左右为难。
北京那几名农民工偷吃葡萄因为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最终有个好结果,而佛山偷鸡的外来工由于种种原因就不那么“好彩”(幸运)了。
1996年,在广东佛山打工的李明福等几名打工者深夜潜入养鸡场,先后偷得677只鸡。因为他们所偷的是种鸡。每只鸡的价格被评估为667.68元,盗窃财物价值总额超过45万元。佛山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明福和另一被告无期徒刑,一名从犯有期徒刑六年。
事实上,同类的“天价”盗窃案件层出不穷,仅见诸报端的就有:天价豆角案、天价兰花案、天价水稻案,以及装了昂贵正版软件的天价电脑案等等。
一位刚刚从农村失学进城后失足的女青年,与嫖客发生完性关系后,顺手牵羊,把他的手表藏了起来。在大多数农村人眼里,一块普通手表能值多少钱啊?百儿八十块,顶多也就千把块撑顶了吧?可是当它是订制的劳力士品牌时,它的价值变成了天价。
此类案件的估价和量刑无不引发巨大争议。
就我看来,好东西要特别珍藏。作为主人,你对特别珍贵的东西自然应该有与普通物品有所区别的保管方式,另一方面,你应该设置一些标志表明此类物品价值非凡,惟有如此,才能防止“不教而诛”。因此,对这种豪华车的赔偿,不能超出人之常情、常理,不能搞天价赔偿,因为这超出了正常人的心理预期。
天价鉴定也成难
长期以来,我们相信科学,相信专家,听专家的没错。体现在司法上,那就是迷信于司法鉴定,认为这是“专家证人”,是证中之王。但这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事儿。
2011年9月,因5位“权威鉴定专家”为一假造文物“金缕玉衣”开出24亿元天价评估致使银行损失5.4亿元的骗贷案件曝光,将文物造假、虚假鉴定等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也引发公众质疑:文物、艺术品鉴定证书究竟靠不靠谱?艺术品鉴定市场为何如此混乱?
今年3月19日,“故宫大盗”石柏魁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此案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判决指出由于被盗展品的特殊性,价格评估机构未能就被盗展品的价值出具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只能“参考”投保金额。这样一起举国关注的盗窃案,最终居然无法直接认定盗窃数额,引发舆论关注。
恐怕那个一偷成名的山东农民石柏魁自己也不会想到,他脑子一热偷了故宫,却给司法审判留下诸多待解难题。故宫盗宝案侦破后,警方即围绕被盗藏品价值展开工作,因为数额直接关系到盗窃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
警方先是要求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提供被盗展品的购买资料。但令人意外的是, 2011年5月14日该博物馆向警方回函称,相关藏品是冯耀辉20年来在全球各大小拍卖场中搜罗所得,数不胜数,因冯耀辉不存商业意图,也无存档习惯,因此记录不全,无法向警方提供购买资料。
在没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警方又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藏品进行价格鉴定。而该中心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了不予受理价格鉴定的决定,原因是被盗展品的工艺不详、材质不明、状态不清,不符合价格鉴定条件。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不接活儿,北京警方又联系北京市文物局做鉴定,但被告知被盗展品均为现代工艺品,不属于文物范畴,市文物局无法鉴定。
此后,警方又与北大宝石鉴定中心联系鉴定,但该中心让警方补充品牌真伪证明、出厂时的历史价值、历次拍卖的记录等材料。这又把警方难住了。四处碰壁之后,警方只得放弃鉴定,以9件藏品的投保金额作为指控依据。
盗窃数额是盗窃罪定罪量刑最关键的依据,出于对法律严肃性的考虑,在石柏魁案中,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以投保金额直接认定此案盗窃数额,只作为参考依据。最终,一审判决也未对数额作出明确定论,只依据在故宫内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在十年以上幅度量刑。
石柏魁的辩护人自然对此不服,相信普通民众也不理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机关怎么能这样办案啊?
对此,司法机关亦是十分委屈。特殊物品无法作价的问题常遇到。石柏魁案的主诉检察官李松义说:“因为被盗物品属于私人收藏的藏品,虽然不是文物,但物品本身是由黄金和铂金制成,上面还镶嵌了一些钻石、宝石等。 另外,这些物品还涉及到制作的年代、制作人,以及历次拍卖的记录,这些背景材料收集起来都非常困难,一些物品还涉及法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的制作公司,物品时代久远的可追溯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没有类似的参照物,很难进行鉴定。”
原北京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贪污受贿一案中,警方查获了两幅名家的字和一幅名家的画,检察机关起诉时也对字画进行了指控,但法院最终并没有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方没有完全排除对字画真正价值的“合理化怀疑点”,所以不认定。
重庆文强案更富戏剧性,公诉人在计算文强的家庭财产时,当庭出示了贵重物品的清单,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一幅《青绿山水图》。该画曾被重庆官方鉴定为价值364万余元的张大千真迹。辩方提出异议后,这幅画经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笔墨粗俗、款字浮弱,为一般仿品”。原来,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本没对画的真伪进行认定,就评估出了价格。最终,法院从文强的犯罪金额中减去了这笔数额。真是一派乱象。
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认为鉴定结论是各领域的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这些专家经过了该学科科学教育或者从实践中获得了特别知识,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会有错;即使有错,由于审判人员自身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也无法发现,将司法鉴定认为是“科学判决”,将鉴定人视为“科学的法宫”,从而会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法律遭遇天价
被盗物品的价值对于盗窃案量刑判定是一种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犯罪情节的其他因素如被盗的对象、被盗的时间地点等,都是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比如石柏魁到到故宫中盗取物品,即使与到普通民宅中盗取物品相同,但对他的量刑肯定是有区别的。”李松义说。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要构成盗窃罪,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还需要所盗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罪量标准。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所盗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价值标准,才有进一步对盗窃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必要,如果所盗财物没有交换价值或者经济价值较小,刑法就没有必要进行追究。
事实上这可能会造成客观归罪,上述天价案件中持“犯罪成立”论者无不是因为如此。但在盗窃案中,行为人对盗窃对象发生价值误判的现象很多。比如有人想偷名人字画,这属于主观上有盗窃重大财物的意图,但被抓后,经鉴定发现盗贼走眼了,偷的是一幅“赝品”。
那么,根据价值来定罪量刑的话,如果是价值起刑点以下的赝品,就不构成盗窃罪了,但如果是价值连城的真品的话,则至少是十年,如果是珍贵文物,则最高刑可判到死刑。盗窃的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案犯的主观恶性。
在事先有预谋的盗窃犯罪中,案犯对财物性质、数量认识明确,数额基本上可以反映主观恶性大小;而在临时起意的顺手牵羊行为中,行为人对财物的性质、数量具有的只是概括性认识,这时购物的价值并不能准确反映他的主观恶性大小。对于盗窃案的处理,应该综合考虑盗窃数额和作案原因、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单纯以数额大小来量刑。
不过,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做了修改,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1997年《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相比,盗窃罪的基本罪状做了较大幅度的变化,由原来的两种罪状增加为五种罪状。更主要的是体现了盗窃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些新的趋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行为类型并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也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只要符合其中的某一犯罪情形,就可以盗窃罪论处,而不问其盗窃所获取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传统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这一规定与西方大多数国家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非常相似。西方国家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一般都没有罪量要求,即只要实施盗窃行为,侵犯财物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例如,《德国刑法典》未对盗窃罪规定起刑点,亦即只要实施盗窃行为,都要受到刑事机关的追诉,只是对“所盗窃之物价值甚微的”,法律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盗窃所得财物的价值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此外,意大利、瑞士等国的刑事法律也都没有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
看来,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对盗窃犯罪取消以数额作为绝对量刑标准的定罪量刑标准;另一方面,对天价的东西,物主一定要珍藏?清代袁枚的《黄生借书说》中有言“业为吾所有,必高束焉,庋藏焉”,于书是如此,于天价的东西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