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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建发[2014]22号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监理的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监理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