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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前30年里,中国法学经历了曲折发展。全盘继受苏联法成为了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突出特点。虽然一直以来,学界对于这一历史选择的反思多于褒奖,但这并不能掩盖苏联法对当时的中国社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新中国作出这一选择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的。甚至到了半个多世纪之后的今天,苏联法对于中国法学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影响已然未见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