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学界普遍认为最早的成文乡约出现在北宋时期,第一部成文的乡约为“吕氏乡约”。乡约始于宋,盛于明,普及于清,延及于民国,其组织形式从最初的“讲学”形式到松散而不固定的组织状态,再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的固定状态。负责管理和推演乡约的人,也从最初的纯粹“教化民众”,演变成同时负有一定行政事务的“乡约”,因而“乡约”后来也被称为“官人”中的一类。文章所发现的这份清康熙年间瑞金县衙颁发给平地隘乡民蔡余万的乡约委任文书,不但对乡约的进一步研究具有非常宝贵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一定的文献研究价值。
蔡余万乡约委任文书的时代背景
乡约的发展演变之中,由理学大家、明代心学代表人物王阳明创立的《南赣乡约》占有重要地位。明代大理学家、思想家、教育家王阳明(1472—1528年)任赣南巡抚时,响应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制度,于1518年制订颁布了著名的《南赣乡约》,《南赣乡约》上承北宋吕大钧《蓝田吕氏乡约》、 南宋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所开创和倡导的乡约传统,下启乡约由民办转向官办、乡约的基层德治理念与保甲等官方管理制度相互融合的趋势,以此发展为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
《南赣乡约》摒弃朱熹《增损吕氏乡约》的烦琐仪文,使民“格心”的教化之道显然更加简单直接,也更贴合乡村生活的实际。明代王阳明基于南赣地区的现实社会状况创立的《南赣乡约》,不仅在规范、仪式的制定上简而不繁、易知易行,而且将其形态适度官方化,在实施策略上适当加以官方强制,同时不失其道德教化、育民成俗的本意,可谓是在德治与法治、自治与官治之间找到了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明清时,赣南乡约制度在《南赣乡约》的影响下得到大发展。明代时,乡是一种社会行政单位,乡约则为一个乡的首领,地方官选该乡公正之人充当,责令其约束本教坊教民,“按乡里人数择举老成者”担任之。“分段管理,各给印札”。至清代时,乡约制度有了大的变化,乡治系统被分割,失去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任职人员虽无品级但在礼部备案管理,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保甲、社仓由户部备案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而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倉专门用来救济。把明末已经发展完整的一套乡治体系打乱支解,乡约就成了宣讲圣谕的“讲政”,乡约按照封建礼义的道德规范,对本乡民众进行教育和约束,开展定期的政治教育。这份清康熙年间瑞金县官府颁发的乡约委任文书,就是当时实行乡约制度的物证。根据所发现的明清时期瑞金县平地隘一批契约文书记载,蔡余万应为瑞金县平地隘大柏地(今隘前村、横岗村之间)一村落的缙绅地主,系当地明代时就已在平地隘定居的蔡明、蔡珊、蔡春安、蔡瑚一家族的子孙,从其祖上起到本人仍至后代,常有购买土地、山林屋宇之举,家业可谓甚丰,但平时为人忠厚,加之有财力,故被推举为乡约。
一份保存完整的珍贵史料
此份乡约委任文书为白色厚宣纸纸质,有多处虫蛀,宽57厘米,高85厘米,墨迹清楚,毛笔楷书字,自右至左竖书,共10行,170余字。落款年代为清康熙五十八年八月间,即公元1719年,距今已有290多年之久,是迄今发现年代最早且文字完整的瑞金县衙文告(见图1)。其委任文书全文如下:
署瑞金县正堂饶州府安仁县军粮厅加一级纪, 为选举乡约以兴教化事了,照得乡约之举,卑之宣讲圣谕,教化一乡,仿佛古人闾师党正之意,必年高有德及老成端方、品望足服一乡,而后可以训迪后进,故荣以冠带,免其集差,非其人者不得滥举,贻羞法至隆任至重也,今据平地隘公举乡约蔡余万到县,本署县查访果后系素行公正身无过犯,合行给照委任,为此照仰平地隘乡约蔡余万知悉 叨此荣任亦宜名副其实,公正居乡,使为善者知所观感,不肖者知所愧畏,庶不失公举,以及本署县委任之意。至于农暇之时,或亲临或委官至本隘讲约,该乡约冠带等俟候宣读圣谕外,如朔望以及迎送等务,俱有在城乡约,居乡者不必来城,以省跋涉。其本家一切集差俱行除免,以示优隆。如间有本署县批处之事从公劝释,不得瞻私徇情,其一切命盗查报不干乡约之事,至乡愚有溺女之事,遵奉宪行宣以圣训,卑其收养。如委任之后果能勤力训化,佐官长息讼宁民,为众推服,另给匾旌扬,倘藉端生事,德不称任,则追缴委照至牌者。右牌仰乡约蔡余万准此。
礼字第肆号(盖骑缝县印)
康熙伍拾年捌月 日给(县印)
此文告大意为,瑞金县知县、饶州府安仁县军粮厅官加一级纪某, 为选举乡约,以兴儒家所提倡的政教风化、教育感化事项,依照乡约制度,由其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教育感化一乡,犹如古时设立闾师和党政官员治理地方一样,一定要选年高有德及老成端方、品行与威望足以一乡信服的人,这样才可以教育和启迪后辈及学识或资历较浅的人。因此授予其官府的制服,免除他的各项差役,不是合适有资格的人不得随便荐举,否则会有损国法乡规。现今有平地隘乡民推举蔡余万任乡约一职到县,本县署进行查访后,果然是一惯为人公正,从未有过犯法违规之事,因此可以颁发文书委任,此文书通知平地隘乡约蔡余万知道,荣任此职后应当名副其实,在本乡公正处理事务,使安分守己行为善良的人更为进取,行为不检点和为非作歹之人知道羞愧并能敬畏,这样才能不负民众荐举以及本县署的委任。至于农闲时节,县里的县令或亲临或委派官员至平地隘宣讲朝令和乡规民约,任命的乡约应当穿戴制服等候上面官员宣读朝庭圣上的谕旨。而朔望以及迎送前来公务的官员等事务,有在县城的乡约负责,乡间的乡约不必到城里来,以免跋涉辛劳。对任命的乡约,他和家人原有的一切差役都予以免除,以示优待和恩隆。以后,如有时有本署县批办要处理之事,应当秉公办理和解释,不得徇私枉法。而乡间发生的命案盗窃查报等不关乡约之事,但如有乡间愚昧人家有溺弃女婴之事,则要遵奉法规向其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劝其收养。如委任之后果能勤勉努力开展教育感化事宜,协助县里官长平息讼争安宁民心,被民众兴服,则另外颁发奖匾给号表彰宣传,如果凭借此职胡作非为,德行不勘胜任,则追缴委任文书。
详实信息的史学研究价值
从此份乡约委任文书内容来看,它是瑞金县官府颁发给本县平地隘乡民蔡余万的,蔡余万任乡约一职是经本乡民众推举的,而且县官府又事先在乡间对蔡余万的品行和为人进行了察访,认为优良,才颁发文书委任。
此委任文书中反映出多个方面的史实信息:
康熙五十八年间瑞金县知县为纪某;
当时瑞金县仍然设立了平地隘;
明确了乡约的职责是开展儒家所提倡的政教风化、教育感化事项,在乡间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以教育感化一乡;如有乡间愚昧人家有溺弃女婴之事,要遵奉法规向其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劝其收养。农闲时节县里的县令或亲临或委派官员前来宣讲朝令和乡规民约,乡约应当穿戴制服等候并协助。如有时有本署县批办要处理之事,应当秉公办理和解释,不得徇私枉法。
规定了严格的选拔和淘汰制,必须要选乡间年高有德及老成端方、品行与威望足以一乡信服的人担任乡约,以教育和启迪后辈及学识或资历较浅的人,不合适没有资格的人不得随便荐举;由县署对其进行察访,品行兼优、无犯法违规之事,才能委任;如果凭借此职胡作非为,德行不勘胜任,则追缴委任文书撤职。
规定了乡约的待遇和奖励制,乡约授予其官府的制服,免除其和家人的各项差役,任职后如能勤勉努力,开展教育感化事宜,协助县里官长平息讼争安宁民心,被民众信服,则另外颁发奖匾给予表彰宣传。
继承了王阳明《南赣乡约》中乡约道德教化本质。乡约成为构建基层法秩序的一种规范。清朝建立不久,就着手恢复乡约教化。清朝初年推行乡约的目的,是清朝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封建思想统治,朝廷之所以关注对百姓进行教化,是因为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教化不仅是儒家学说的基本要求,而且对于朝廷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清朝朝廷颁布“圣谕”,并在每月两度公众讲读大会上向百姓宣讲,确保“乡约”这种治理模式在乡村扎地生根、繁荣发展。
基金项目:2018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C18206)。
作者单位:1.赣南医学院图书馆;2.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研究会
蔡余万乡约委任文书的时代背景
乡约的发展演变之中,由理学大家、明代心学代表人物王阳明创立的《南赣乡约》占有重要地位。明代大理学家、思想家、教育家王阳明(1472—1528年)任赣南巡抚时,响应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制度,于1518年制订颁布了著名的《南赣乡约》,《南赣乡约》上承北宋吕大钧《蓝田吕氏乡约》、 南宋朱熹《增损吕氏乡约》所开创和倡导的乡约传统,下启乡约由民办转向官办、乡约的基层德治理念与保甲等官方管理制度相互融合的趋势,以此发展为一套以乡约、保甲、社学、社仓为整体性的乡治系统。
《南赣乡约》摒弃朱熹《增损吕氏乡约》的烦琐仪文,使民“格心”的教化之道显然更加简单直接,也更贴合乡村生活的实际。明代王阳明基于南赣地区的现实社会状况创立的《南赣乡约》,不仅在规范、仪式的制定上简而不繁、易知易行,而且将其形态适度官方化,在实施策略上适当加以官方强制,同时不失其道德教化、育民成俗的本意,可谓是在德治与法治、自治与官治之间找到了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明清时,赣南乡约制度在《南赣乡约》的影响下得到大发展。明代时,乡是一种社会行政单位,乡约则为一个乡的首领,地方官选该乡公正之人充当,责令其约束本教坊教民,“按乡里人数择举老成者”担任之。“分段管理,各给印札”。至清代时,乡约制度有了大的变化,乡治系统被分割,失去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任职人员虽无品级但在礼部备案管理,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保甲、社仓由户部备案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而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倉专门用来救济。把明末已经发展完整的一套乡治体系打乱支解,乡约就成了宣讲圣谕的“讲政”,乡约按照封建礼义的道德规范,对本乡民众进行教育和约束,开展定期的政治教育。这份清康熙年间瑞金县官府颁发的乡约委任文书,就是当时实行乡约制度的物证。根据所发现的明清时期瑞金县平地隘一批契约文书记载,蔡余万应为瑞金县平地隘大柏地(今隘前村、横岗村之间)一村落的缙绅地主,系当地明代时就已在平地隘定居的蔡明、蔡珊、蔡春安、蔡瑚一家族的子孙,从其祖上起到本人仍至后代,常有购买土地、山林屋宇之举,家业可谓甚丰,但平时为人忠厚,加之有财力,故被推举为乡约。
一份保存完整的珍贵史料
此份乡约委任文书为白色厚宣纸纸质,有多处虫蛀,宽57厘米,高85厘米,墨迹清楚,毛笔楷书字,自右至左竖书,共10行,170余字。落款年代为清康熙五十八年八月间,即公元1719年,距今已有290多年之久,是迄今发现年代最早且文字完整的瑞金县衙文告(见图1)。其委任文书全文如下:
署瑞金县正堂饶州府安仁县军粮厅加一级纪, 为选举乡约以兴教化事了,照得乡约之举,卑之宣讲圣谕,教化一乡,仿佛古人闾师党正之意,必年高有德及老成端方、品望足服一乡,而后可以训迪后进,故荣以冠带,免其集差,非其人者不得滥举,贻羞法至隆任至重也,今据平地隘公举乡约蔡余万到县,本署县查访果后系素行公正身无过犯,合行给照委任,为此照仰平地隘乡约蔡余万知悉 叨此荣任亦宜名副其实,公正居乡,使为善者知所观感,不肖者知所愧畏,庶不失公举,以及本署县委任之意。至于农暇之时,或亲临或委官至本隘讲约,该乡约冠带等俟候宣读圣谕外,如朔望以及迎送等务,俱有在城乡约,居乡者不必来城,以省跋涉。其本家一切集差俱行除免,以示优隆。如间有本署县批处之事从公劝释,不得瞻私徇情,其一切命盗查报不干乡约之事,至乡愚有溺女之事,遵奉宪行宣以圣训,卑其收养。如委任之后果能勤力训化,佐官长息讼宁民,为众推服,另给匾旌扬,倘藉端生事,德不称任,则追缴委照至牌者。右牌仰乡约蔡余万准此。
礼字第肆号(盖骑缝县印)
康熙伍拾年捌月 日给(县印)
此文告大意为,瑞金县知县、饶州府安仁县军粮厅官加一级纪某, 为选举乡约,以兴儒家所提倡的政教风化、教育感化事项,依照乡约制度,由其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教育感化一乡,犹如古时设立闾师和党政官员治理地方一样,一定要选年高有德及老成端方、品行与威望足以一乡信服的人,这样才可以教育和启迪后辈及学识或资历较浅的人。因此授予其官府的制服,免除他的各项差役,不是合适有资格的人不得随便荐举,否则会有损国法乡规。现今有平地隘乡民推举蔡余万任乡约一职到县,本县署进行查访后,果然是一惯为人公正,从未有过犯法违规之事,因此可以颁发文书委任,此文书通知平地隘乡约蔡余万知道,荣任此职后应当名副其实,在本乡公正处理事务,使安分守己行为善良的人更为进取,行为不检点和为非作歹之人知道羞愧并能敬畏,这样才能不负民众荐举以及本县署的委任。至于农闲时节,县里的县令或亲临或委派官员至平地隘宣讲朝令和乡规民约,任命的乡约应当穿戴制服等候上面官员宣读朝庭圣上的谕旨。而朔望以及迎送前来公务的官员等事务,有在县城的乡约负责,乡间的乡约不必到城里来,以免跋涉辛劳。对任命的乡约,他和家人原有的一切差役都予以免除,以示优待和恩隆。以后,如有时有本署县批办要处理之事,应当秉公办理和解释,不得徇私枉法。而乡间发生的命案盗窃查报等不关乡约之事,但如有乡间愚昧人家有溺弃女婴之事,则要遵奉法规向其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劝其收养。如委任之后果能勤勉努力开展教育感化事宜,协助县里官长平息讼争安宁民心,被民众兴服,则另外颁发奖匾给号表彰宣传,如果凭借此职胡作非为,德行不勘胜任,则追缴委任文书。
详实信息的史学研究价值
从此份乡约委任文书内容来看,它是瑞金县官府颁发给本县平地隘乡民蔡余万的,蔡余万任乡约一职是经本乡民众推举的,而且县官府又事先在乡间对蔡余万的品行和为人进行了察访,认为优良,才颁发文书委任。
此委任文书中反映出多个方面的史实信息:
康熙五十八年间瑞金县知县为纪某;
当时瑞金县仍然设立了平地隘;
明确了乡约的职责是开展儒家所提倡的政教风化、教育感化事项,在乡间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以教育感化一乡;如有乡间愚昧人家有溺弃女婴之事,要遵奉法规向其宣讲朝廷圣上的谕旨,劝其收养。农闲时节县里的县令或亲临或委派官员前来宣讲朝令和乡规民约,乡约应当穿戴制服等候并协助。如有时有本署县批办要处理之事,应当秉公办理和解释,不得徇私枉法。
规定了严格的选拔和淘汰制,必须要选乡间年高有德及老成端方、品行与威望足以一乡信服的人担任乡约,以教育和启迪后辈及学识或资历较浅的人,不合适没有资格的人不得随便荐举;由县署对其进行察访,品行兼优、无犯法违规之事,才能委任;如果凭借此职胡作非为,德行不勘胜任,则追缴委任文书撤职。
规定了乡约的待遇和奖励制,乡约授予其官府的制服,免除其和家人的各项差役,任职后如能勤勉努力,开展教育感化事宜,协助县里官长平息讼争安宁民心,被民众信服,则另外颁发奖匾给予表彰宣传。
继承了王阳明《南赣乡约》中乡约道德教化本质。乡约成为构建基层法秩序的一种规范。清朝建立不久,就着手恢复乡约教化。清朝初年推行乡约的目的,是清朝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封建思想统治,朝廷之所以关注对百姓进行教化,是因为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教化不仅是儒家学说的基本要求,而且对于朝廷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清朝朝廷颁布“圣谕”,并在每月两度公众讲读大会上向百姓宣讲,确保“乡约”这种治理模式在乡村扎地生根、繁荣发展。
基金项目:2018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JC18206)。
作者单位:1.赣南医学院图书馆;2.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