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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者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者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者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