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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权体系建立的主要是国家对自然人的权利义务体系,在不断发生企业大规模损害人权事件的背景下,人们又开始关注社会组织特别是盈利性法人——企业的人权义务,尤其是现代大公司、跨国公司的人权义务。如何建构企业的人权义务责任体系从而促进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企业在享有法人权利、实际社会财富创造功能的同时,如何承担人权义务与责任?这已成为一个继国家人权义务体系之后重大而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理论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