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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读者哈先生来信:我于2004年8月初,以租赁的方式承租了嘉和公司(化名)位于本市某地段的楼房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1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曾向龙腾公司(化名)借款150万元。2005年7月,嘉和公司因财务问题无力还款,决定将上述楼房卖给龙腾公司。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给龙腾公司,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以162万元价格转让此房屋,同年8月10日,双方到房屋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同年8月中旬,龙腾公司找到我,要求我腾出所祖房屋,遭到我的拒绝,我提出自己愿意以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