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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9号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可借助于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认定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基本确立我国环境污染犯罪鉴定和检验制度。鉴定检验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统一化。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司法鉴定主体混乱、鉴定意见采纳难、检验报告法律地位不明和跨学科知识人才储备不足问题。法律与部门规章的割裂,落后的评估技术、尚待完善的配套制度、模糊的鉴定事项和因果关系鉴定作用不明,以及鉴定制度发展的历史因素是导致现实困境的根源。应从统一立法规范、完善机构目录和鉴定事项内容、明确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法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