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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7年5月22日,齐齐哈尔市水政监察支队在开展建筑工地取用水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齐齐哈尔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工程施工现场取用地下水用于建筑施工。经现场检查与询问当事人查明:1.该公司凿井2眼,井深10米,口径2.5寸。2.工地有自来水管网,但水压、水量满足不了施工需要,现场距自来水干管较远,如接主杠费用较大。3.该公司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未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