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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之规定存在不同。依据《公司法》第218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之特别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普通规定适用。从当前社会经济背景考察,此种规定并不合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就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应保持与《公司法》一致,但个别情况下可基于有利于投资自由及引导《公司法》将来的修改而做出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