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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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更需要民众对法律法规由内而外的“遵守”、“尊重”和认同,进而内化为一种信仰,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的。而大学生群体作为未来法治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加强对他们的法律信仰培育尤为重要。本文试图从分析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原因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探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以供法律教育相关部门参考。
  【关键字】核心价值观 大学生 法律信仰 培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023-02
  一、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信仰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承担着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培育的使命。这一群体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教育部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高校教师作为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主体,在传授法律知识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如何使法律知识内化于心,成为一种法律自觉,是高校法律信仰培育所追求的境界。
  (二)法律信仰是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关键
  当前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已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7%④,而且犯罪大学生中有些还是法律专业或法律院校的,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当今信息时代,大学生课堂之外还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法律知识,但掌握了法律知识不意味着就认同、信仰法律,就能避免走向犯罪道路,而将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自觉、法律信仰,才是从根本上保证大学生在成长敏感期、价值观不稳定期以及人生关键期平稳过渡健康成长成才的关键。此外,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也有利于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增强爱国主义情感,自觉发扬民族精神,防止西方各种社会思潮的侵蚀。
  (三)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法治”的价值功能来看,“三个倡导”得以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依托。历史证明,没有法治的保证,“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无法建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道德层面的价值追求也会偏离轨道。而法律信仰作为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加强公民尤其是大学生对法律的服从、认可、信仰这三步曲,显得尤为重要。
  (四)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内在驱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以更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法律信仰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驱动力,其本身的培育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所以说,良好的法律规范体系、民众的法律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内化而成的法律信仰才是法治建设的精髓。因此,加强作为未来法治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和中坚力量——当代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培育是不容忽视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也随之增多。但面对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带来的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受各种不良法治环境的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缺少基本的尊重与敬畏,触法事件常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缺陷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主阵地,不仅承担着传授法律知识的责任,而且也承担着由法律知识到法律信仰转化的使命,这一过程是大学生形成知法懂法尊法信法的法律信仰的必备环节。然而,目前高校法制教育却面临很大困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传授者,但在教育实际中往往出现重知识灌输,轻信仰建立,使得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对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制教育仅局限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上,把大学生法制教育从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而且很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导致这门课程的讲解多以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为主,法律基础部分也只是注重法律条文的讲解,缺乏法律精神的培养。
  (二)传统“重人治、轻法治”思想的遗毒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的,“礼”是维护统治的廉价工具,礼的存在与功效无遗排挤了法的地位,使得当时人们惧讼、避讼,认为法是不祥之物,人们对道德、人情、权势的信仰取代对法律的信仰。在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下,权大于法、重礼轻法以及法律虚无观念根深蒂固,在政治权力的作用下,法律更具工具性和服务性。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影响着现代法治精神的构建,清算这种思想的遗毒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社会主流价值观发挥它的引领作用,在高校校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当中,更好的汲取其“法治”价值追求的精华,逐步树立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
  (三)混乱的法治环境的影响
  法律信仰的产生是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主制度不断健全为前提的。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凸显,各利益主体的政治诉求、经济诉求及文化诉求的实现,离不开一个健全公正的司法环境,然而,现阶段各种司法不公现象到处弥漫,如二十年前发生的呼格吉勒图等冤案频出,让百姓瞠目;2014年的中石油系列腐败案,令国人震惊。另外,城管粗暴执法,交通超载、套牌等“天价”罚单等事件屡见报端。这些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无遗会造成新媒体时代大学生对法律的失望。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体中较具活力和敏感性的群体,对其法律信仰进行多维培育,使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的价值追求。
  (一)改革高校法律教育
  1986年在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法律基础》,到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中明确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四门必修课之一。对大学生进行普及性的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践行环节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使得很多大学生只是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并没有很好的形成法律意识,也并没有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当遇到问题时,不能用法律思维去解决,基于这样一种现状,当务之急是改革高校法律教育。
  首先,转变法律教育观念。一直以来,《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都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任课教师也基本非法学专业,大多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思政课教师以及院系政工干部和辅导员担任,这样就难以避免教学过程和教育效果的非理想化,不能够科学解决学生提出的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涉法问题,使得教学流于形式,不能起到传授法律知识、培育法律信仰的目的。所以,法律教育的教育性价值性的发挥,需构建一个体系完整、地位独立的公共必修课,从思想政治教育中分化出来。
  其次,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新媒体时代,几乎每名大学生都是“网民”,可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法律宣传,可联系大学生学习和生活实际,通过晚间广播、校宣传栏、校园网视频以及各种纪念日组织学生开展法制演讲、表演等形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自觉。此外还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或者司法一线工作者来校讲座分享他们的理论和经验,开展各种普法活动,如法律知识竞答、图片展览,也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教育专题影片等等,在这样轻松有趣的活动过程中,学生的法律素养得以提高,有利于高校法律信仰的培育。
  此外,还有如师资队伍薄弱、教学内容实践操作性差、考核方式单一等问题也需进一步改进。
  (二)摒弃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影响
  传统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羁绊,是公民法律精神塑造的障碍,也是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阻力,必须加以清算。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三个倡导,十二项目标,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三个层面彰显了其价值追求,是摒弃传统法律文化遗毒的有力武器。
  首先,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层面的价值追求。
  权力与法律的密切程度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反相关的。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君权神授”到“权自君出”、“法自君出”,没有形成“法自民出”的认识,行政与司法合一,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说是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法律更具工具性,使得各种腐败案件频发,加剧了社会矛盾。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追求,彰显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可见,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关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负面影响,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社会的和谐安定,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为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奠定良好基础,为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创造基本的制度环境。
  其次,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的价值追求。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然而在传统“礼治”、“德治”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只注重集体利益,忽略了个体的利益追求,是典型的义务本位制,权利主要从属于上层等级,义务主要属于下层等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在制度层面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然而,当前传统的义务本位制观念的余毒仍未清除,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观念。传统社会中,要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绝对和谐,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与人发生纠纷,大多不愿意诉诸法律,认为“争讼”是坏事,有伤道德,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正是人们的价值追求,大学生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在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他们会更懂得如何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摒弃传统“礼治”、与“德治”思想的影响,使法律知识内化成法律信仰,自觉用法律思维思考与解决问题。
  最后,只有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端、诚信缺失等社会问题,创制“良法”净化法治环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层面的价值追求才能被践行,让法律像宗教一样被信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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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3.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调查.北京晨报.2001-11-10(7).
  [5]卫绒娥,蹇晓燕.法律信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新西部(理论版)2013(14)
  作者简介:
  陈思(1984---),女,黑龙江人,海口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党史党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近现代史。
  孙雪丽(1986---),女,河南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教师,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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