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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宪法典和相关宪法性法律文本变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发现司法机关对人大作报告的监督方式是源于1979年的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与1982年宪法典的规定并不相符;人大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权源于《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而对宪法典原意解释的结果是无此项权利。由于司法具有统一性,而行政具有地方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应区别对待,司法机关向人大作报告和接受质询的监督方式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