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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自1993年首次亮相以来再次引发公众的激烈争论,该公司陆续扫描各国数万余部著作的行为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推到了学术探讨的风口浪尖。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中协调首创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键制度,也随之开始应对新一轮的挑战。
关键词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正义 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41-02
合理使用制度,其本意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制度。它的广泛实践使得利益平衡的精神得以贯彻,其根本目的在于协调首创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但随着数字技术领域的迅猛发展,数字环境下的“使用”他人作品多元化也对著作权法中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使用、媒体转载、课堂教学、免费表演等;同时也规定了使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如:使用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过程当中不能侵犯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等。而在数字环境下,人们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更加“方便,快捷,隐蔽”,尤其是在中国这个没有天然的有利于著作权保护的土壤的国度,这种打破“合理使用”规则的事件屡见不鲜。数字环境下什么是“合理使用”需要界定,学者有必要对著作权中这项重要的制度再度进行价值分析,以确保新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性并且进一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一、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利益平衡”的精神
“利益平衡机制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本质,它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相关民事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相对知识产权优势和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空间的利益平衡,发生权利冲突或权利竞合的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①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成为约束这种平衡的不二选择。它发挥出了重大的作用:确保公民的新闻自由、维持公平正义原则,更重要的是维护了著作权领域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机制还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即要求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益的冲突。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状态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过程,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②这一点在下文会有所论述。
(二)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
第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充满了公平正义。“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③在实践中,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公平的分享社会知识财富的精神,这也就意味着著作权法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著作权法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认,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来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著作权的主体和保护范围有不断扩大趋势,这是在新的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所必须考虑的。同时,知识创造离不开对他人已有成果的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进行作品权益分享的制度,也是实现和确保正义的手段。“著作权法律制度对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分配就是实现对知识资源以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这种分配实质所体现的就是对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④如果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协调知识独享和知识共享的矛盾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或者至少使两者趋向于平衡或者使两者利益平衡状况得到改善,那么从确保公平、合理分配和分享知识财富目的的角度看,著作权法就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第二,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创造中的自由平等。合理使用制度首先体现了对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旨在于使社会公众能够接近作品,并且不用征得同意。相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著作权人的著作私权己经先入为主,在专有权法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所有创作主体取得作者权利的机会均等。人们对精神财富可以平等合理的分享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现代私法讲求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只要求社会为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即可。对于著作权来讲,权利的实现来源于著作权人的创作的事实行为。在现实中,能够成为作者的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创作了作品均可成为作者。
二、对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分析
在不断“运动”的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呼应知识技术领域新形势而进一步达到适应新的权利调整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有这个制度的存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可以得到很好的平衡,而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仍是合理使用的价值基础。
第一,合理使用制度使得维护数字环境下的社会公益更为顺畅,促进技术发展,最终实现正义永恒。“正义是法律的理想,也是一种法律规则,通过此,人们期望能够创立起首创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作品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⑤WilliamFParty还曾在他的著作中提到:“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舶来自发达国家的“FairUse”充斥着公平、合理与正义。做为历史的产物,时代的跟随者,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依旧深厚,体现着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数字环境,无疑已经成为当下人们日常生活所不能离开的公共领域,人们在这个公共领域中的平等权利、公平与正义应当受到重视。知识产品数字化对著作权的较为稳定保护收到了极大的震撼。由于网络具有全球化、数字传导性、和无限的复制性,我们传统的传播方式已经被改变。为在迅捷的数字环境下仍可以保证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使用者的恰当使用,整个知识技术界的不断发展,合理使用制度的举足轻重。与时俱进的合理使用制度更是协调好双方关系、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的双刃剑。
第二,虽然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网络环境中作品中涉及的著作权和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权利和利益也会相应地产生变化,但是著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和他们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仍然要靠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的尺度进行监督和规制。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在遭到网络环境的“震荡”之下,除了坚持其现有的规制的原则之外,还应该依据多样的网络传播、知识形式进行更新,以一个明确的标准或是包容性的条款来进行约束。著作权人与公众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实现平衡非一日之功,应当防止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而引起权利人和网络使用人甚至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以防止其阻滞社会的经济、文化、科技的进步。
第三,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稳定数字环境下文化传播的秩序。秩序是发展的保障。尤其是在当下网络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特殊的“数字繁荣时期”,以秩序做地基,方可保证数字技术环境下文化,知识,科学的有序传播。传播是文化繁荣的关键途径,并且在借助数字环境所特有的便捷、高效的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即以有效保护推进更好更快的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终极目标指日可待。
第四,网络的经济效益由合理使用制度推进。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是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的重要目标,而网络技术带来的快捷给实现著作权在实践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契机。法经济学主张成本最低化、效益优化,从这个角度来讲数字型传播确实实现了这两个标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由网络平台聚集,这使得最大限度的减少了额外成本;创造者得到应有报酬、使用者的再创造由于合理使用前辈的知识产品更加顺畅......这些都是效益优化的实证。如此资源有效运用,势必会推进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在此过程中,合理使用做为著作权中的金牌保障制度其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
第五,权衡公益和私权,以私人领域的合理传播带动社会发展与私权利协调以及社会环境的安定。除了合理使用他人知识产品的有限传播作用之外,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大环境下,整个社会公众全体的知识利益显得更为重要,此处即指上文也有所提及的公益。个人让出自己的部分使用权,鼓励了科学文化以及技术的传播,对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影响力都是巨大的。私人的力量并不是微不足道,当今国家的技术和文化的繁荣都是由万千个人的知识力量积累来的。所以,在索取的同时,应当不忘感谢这些提供精神产品的人的创造力,给与个人以继续创造的动力,由此看来,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仍然在作用于公益和私权的平衡,给个人不断推陈出新、发明创造以精神鼓励和现实的支持保障。
三、合理使用制度如何与时俱进、继续服务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网络技术发展甚快,人们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接受网络新动态的速度远远高于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立法速度。所以在跟的上时代的具体法规出台之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处理上遇到瓶颈是很正常的现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不可改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倘若此制度不进行完善的话,会影响到权利人的创新精神,这也对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挑战。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使用的列举的方式在《著作权法》中呈现,但是这种列举的方式已然不能合乎现今数字时代的要求;《保护条例》的出台给了网络传播以一定的约束,但是毕竟只是蜻蜓点水的初探,在将立法经验与实践结合之后,一个更完善的法规的出台应当被提上议程。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向西方的立法模式学习,将美国的开放式立法与中国的封闭式立法结合起来,使其具有灵活适用性;同时加强法官的素质培养,让司法者通过学习深刻了解网络发展现状从而可以更好的运用灵活的武器解决现实中多变的问题。不过说到底,加强公众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敏感性才是问题的根本。人们如果可以自己通过私力保护自己的权益,再加上自己盗窃他人成果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懂得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相信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品使用和传播必然能够有序繁荣的发展。
注释:
①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②L.RayPatterson.StanelyW.Lindeberg:TheNatureofCopyright:ALawofUser’sRinght,P68.1991.
③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法学评论.2003(2).
④⑤WilliamFParty.FairUsePrivilegeInCopyrightLaw.1986(4).
参考文献:
[1]郑成思.信息新型科技与知识产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冯晓青.现代知识产权法.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电子知识产权.2006(7).
关键词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正义 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41-02
合理使用制度,其本意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特殊制度。它的广泛实践使得利益平衡的精神得以贯彻,其根本目的在于协调首创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但随着数字技术领域的迅猛发展,数字环境下的“使用”他人作品多元化也对著作权法中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使用、媒体转载、课堂教学、免费表演等;同时也规定了使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如:使用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过程当中不能侵犯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等。而在数字环境下,人们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更加“方便,快捷,隐蔽”,尤其是在中国这个没有天然的有利于著作权保护的土壤的国度,这种打破“合理使用”规则的事件屡见不鲜。数字环境下什么是“合理使用”需要界定,学者有必要对著作权中这项重要的制度再度进行价值分析,以确保新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性并且进一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一、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利益平衡”的精神
“利益平衡机制是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本质,它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相关民事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相对知识产权优势和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空间的利益平衡,发生权利冲突或权利竞合的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①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成为约束这种平衡的不二选择。它发挥出了重大的作用:确保公民的新闻自由、维持公平正义原则,更重要的是维护了著作权领域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机制还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即要求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益的冲突。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状态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过程,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因素的发展而发展,“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②这一点在下文会有所论述。
(二)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
第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充满了公平正义。“由于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③在实践中,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公平的分享社会知识财富的精神,这也就意味着著作权法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著作权法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认,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来确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著作权的主体和保护范围有不断扩大趋势,这是在新的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所必须考虑的。同时,知识创造离不开对他人已有成果的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进行作品权益分享的制度,也是实现和确保正义的手段。“著作权法律制度对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分配就是实现对知识资源以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这种分配实质所体现的就是对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④如果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协调知识独享和知识共享的矛盾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或者至少使两者趋向于平衡或者使两者利益平衡状况得到改善,那么从确保公平、合理分配和分享知识财富目的的角度看,著作权法就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第二,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创造中的自由平等。合理使用制度首先体现了对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旨在于使社会公众能够接近作品,并且不用征得同意。相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著作权人的著作私权己经先入为主,在专有权法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所有创作主体取得作者权利的机会均等。人们对精神财富可以平等合理的分享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现代私法讲求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只要求社会为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即可。对于著作权来讲,权利的实现来源于著作权人的创作的事实行为。在现实中,能够成为作者的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创作了作品均可成为作者。
二、对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分析
在不断“运动”的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呼应知识技术领域新形势而进一步达到适应新的权利调整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有这个制度的存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可以得到很好的平衡,而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仍是合理使用的价值基础。
第一,合理使用制度使得维护数字环境下的社会公益更为顺畅,促进技术发展,最终实现正义永恒。“正义是法律的理想,也是一种法律规则,通过此,人们期望能够创立起首创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作品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⑤WilliamFParty还曾在他的著作中提到:“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舶来自发达国家的“FairUse”充斥着公平、合理与正义。做为历史的产物,时代的跟随者,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依旧深厚,体现着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数字环境,无疑已经成为当下人们日常生活所不能离开的公共领域,人们在这个公共领域中的平等权利、公平与正义应当受到重视。知识产品数字化对著作权的较为稳定保护收到了极大的震撼。由于网络具有全球化、数字传导性、和无限的复制性,我们传统的传播方式已经被改变。为在迅捷的数字环境下仍可以保证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使用者的恰当使用,整个知识技术界的不断发展,合理使用制度的举足轻重。与时俱进的合理使用制度更是协调好双方关系、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的双刃剑。
第二,虽然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网络环境中作品中涉及的著作权和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权利和利益也会相应地产生变化,但是著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和他们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仍然要靠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的尺度进行监督和规制。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在遭到网络环境的“震荡”之下,除了坚持其现有的规制的原则之外,还应该依据多样的网络传播、知识形式进行更新,以一个明确的标准或是包容性的条款来进行约束。著作权人与公众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实现平衡非一日之功,应当防止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而引起权利人和网络使用人甚至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以防止其阻滞社会的经济、文化、科技的进步。
第三,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稳定数字环境下文化传播的秩序。秩序是发展的保障。尤其是在当下网络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特殊的“数字繁荣时期”,以秩序做地基,方可保证数字技术环境下文化,知识,科学的有序传播。传播是文化繁荣的关键途径,并且在借助数字环境所特有的便捷、高效的条件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即以有效保护推进更好更快的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终极目标指日可待。
第四,网络的经济效益由合理使用制度推进。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是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的重要目标,而网络技术带来的快捷给实现著作权在实践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契机。法经济学主张成本最低化、效益优化,从这个角度来讲数字型传播确实实现了这两个标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由网络平台聚集,这使得最大限度的减少了额外成本;创造者得到应有报酬、使用者的再创造由于合理使用前辈的知识产品更加顺畅......这些都是效益优化的实证。如此资源有效运用,势必会推进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在此过程中,合理使用做为著作权中的金牌保障制度其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
第五,权衡公益和私权,以私人领域的合理传播带动社会发展与私权利协调以及社会环境的安定。除了合理使用他人知识产品的有限传播作用之外,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大环境下,整个社会公众全体的知识利益显得更为重要,此处即指上文也有所提及的公益。个人让出自己的部分使用权,鼓励了科学文化以及技术的传播,对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影响力都是巨大的。私人的力量并不是微不足道,当今国家的技术和文化的繁荣都是由万千个人的知识力量积累来的。所以,在索取的同时,应当不忘感谢这些提供精神产品的人的创造力,给与个人以继续创造的动力,由此看来,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仍然在作用于公益和私权的平衡,给个人不断推陈出新、发明创造以精神鼓励和现实的支持保障。
三、合理使用制度如何与时俱进、继续服务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网络技术发展甚快,人们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接受网络新动态的速度远远高于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立法速度。所以在跟的上时代的具体法规出台之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处理上遇到瓶颈是很正常的现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们不可改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倘若此制度不进行完善的话,会影响到权利人的创新精神,这也对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挑战。
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使用的列举的方式在《著作权法》中呈现,但是这种列举的方式已然不能合乎现今数字时代的要求;《保护条例》的出台给了网络传播以一定的约束,但是毕竟只是蜻蜓点水的初探,在将立法经验与实践结合之后,一个更完善的法规的出台应当被提上议程。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向西方的立法模式学习,将美国的开放式立法与中国的封闭式立法结合起来,使其具有灵活适用性;同时加强法官的素质培养,让司法者通过学习深刻了解网络发展现状从而可以更好的运用灵活的武器解决现实中多变的问题。不过说到底,加强公众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敏感性才是问题的根本。人们如果可以自己通过私力保护自己的权益,再加上自己盗窃他人成果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乃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懂得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相信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品使用和传播必然能够有序繁荣的发展。
注释:
①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②L.RayPatterson.StanelyW.Lindeberg:TheNatureofCopyright:ALawofUser’sRinght,P68.1991.
③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法学评论.2003(2).
④⑤WilliamFParty.FairUsePrivilegeInCopyrightLaw.1986(4).
参考文献:
[1]郑成思.信息新型科技与知识产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冯晓青.现代知识产权法.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电子知识产权.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