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家证据与技术法官制度下对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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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同时国际上也普遍认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致使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也少之又少。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是建国初期借鉴前苏联民法理论而来的,现今也只是处在一个探索的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精神利益被忽视从而相继出现各种消极的社会现象,更多关于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难题在考验着我国的立法者。
  [关键词]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专家证据;技术法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5 — 0069 — 02
  引言
  我国目前在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没有成文的法律规范,使得现实存在的纯粹精神损害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从而不能保证当事人的精神利益。笔者结合专家证据和技术法官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未来建立相对完善的纯粹精神损害制度产生了一些思考。
  一、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一)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何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今国际法学界有不同的声音。最初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是出自英美侵权法,,总的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学界领域内,将精神损害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两种:其一是确实发生侵权行为且自然人承受了侵权结果,而遭受的精神利益损害。例如某A健康权被侵犯,造成肢体不健全的后果,此时产生的精神损害某A有权请求赔偿;其二则是没有侵权行为发生,但是自然人仍旧认为自身的精神利益受损而请求赔偿。第二种情况,即本文所述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并没有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这个概念的学者论著也并不多见。而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并不严谨。从字面可以推知,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一种未发生基础权利受损情况下产生的,脱离对主要损害的依附的独立精神损害赔偿类型。”因此笔者将纯粹精神损害的概念界定为:在被害人没有遭到人身权利损害的前提下所受到的单纯精神利益损害。
  (二)纯粹精神损害与一般精神损害的区别
  纯粹精神损害制度是精神损害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可以理解为纯粹精神损害制度是精神损害制度的延伸,纯粹精神损害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精神损害的特点:
  第一,纯粹精神损害是以精神利益受损为产生基础的。从形式上看,自然人的人身权并未为他人所侵犯,但其精神受到了伤害,自然人认为发生了损害事实。
  第二,受害自然人的生理应激反应不同。普通精神损害受害人,由于其身体受到了实际的伤害,因此大都会出现身体某处疼痛的情况,伴随或独立产生不良情绪;而纯粹精神损害受害人,其身体并未遭受外界侵权行为的伤害,仅仅是遭受着精神层面的痛苦或是不良情绪的干扰。
  第三,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与普通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向法院上诉。本文的重点即是在研究推定关于构成纯粹精神损害的条件。在普通精神损害中,受害人可以以侵权行为为诉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相应的赔偿;但纯粹精神损害因其不存在外在的侵权事实,所以不具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实质条件。
  二、我国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面临的困难
  (一)我国关于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关于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所以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制度已经有些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人类的思想是无价的,所以我们法学人在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人的精神利益。中国在飞速发展的这些年把重心放在了经济建设上,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导致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精神利益被忽视了,相继出现各种消极的社会现象。新闻媒体上经常出现一些严重的当事人精神利益遭到侵害却无处告官的事件。看到这些社会现象我们难免想象如果自己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我们的精神利益也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吗?
  在我国长期的立法过程中对纯粹精神损害一直没有成文的法律规法,直到1986 年的《民法通则》才开始了精神损害赔的立法。但是也并没有在纯粹精神损害方面有所探索。在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对精神损害制度加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才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其中也并未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当然,这些制度是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现状的,更多新的难题在考验着我国的立法者。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只是确定在自然人遭到侵权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关于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这说明以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确立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立法是相当迫切的。
  (二)我国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上遇到的难题
  我国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上遇到的难题有几个方面;
  首先,构成纯粹精神损害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这是我们考虑的第一个问题。精神损害它是一种主观上的感受,我们如何量化这个概念?如果被害人受到纯粹精神损害,如何让中立的第三人去判断,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正是国际上普遍面临的难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相继对自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但是在纯粹精神损害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没有遭到侵害,只是单纯的精神利益遭到侵害。那么,在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被害人如何证明自己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侵害?法官应当如何取证?这些都是推定纯粹精神损害所面临的问题。
  其次,如果说我国支持受到纯粹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上诉至法院,那么很显然,我们会面临上诉过于泛化的问题,当事人自己认为自己的精神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其实达不到可以上诉的条件,那么法院将面临很大的工作压力,甚至可能引发滥诉和欺诈等问题,还有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再次,假如可以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官的裁量权将受到考验,如果法律规定纯粹精神损害可以赔偿,则法律的指引和预测功能可能会大大减弱。如果对法官及当事人造成过大的压力,那么很有可能打击到法官或当事人的积极性,从阻碍社会进步及司法实践。法官该如何把握判定纯粹损害赔偿这个度?该如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这些都是我国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制度方面遇到的难题。
  三、专家证据与技术法官制度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应用
  (一)专家证据与技术法官制度的内涵
  关于专家证据,亦称专家的分析意见,是指表达的是在某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个人对案件某个事实的认识和判断,更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关于技术法官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个别省份开始由各类具有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并同时具有法律执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法官,此类人员可以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进行更加专业的裁判。裁判结果也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专家证据与技术法官制度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鉴于我国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上遇到的难题,笔者认为专家证据与技术法官制度会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时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在构成纯粹精神损害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这个问题上,如果被害人受到纯粹精神损害,如何让中立的第三人去判断,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正是国际上普遍面临的难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专家证据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笔者个人认为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中,假设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官在推定被害人是否成立纯粹精神损害时,请求医生或者精神病学者提交专业性鉴定报告,根据报告判定被害人是否受到纯粹精神损害,从而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从技术法官制度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技术法官制度的确立有迫切性,尤其是在例如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这方面。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更新,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在这种趋势下,具有专业知识以及经验的人才加入我国法官队伍,将有利于一些疑难案件的判决。就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而言,如果由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审判人员来处理此类案件,将大大节约社会资源,审判结果会有更高的公信力。所以笔者认为技术法官制度在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结语
  近些年来,对自然人精神利益的重视和保护显得更加迫切,正如文中体现我国关于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随着司法改革推进和审判活动对科学技术活动倚重日渐凸显,全国法院对司法技术人员和司法技术部门的发展方向与定位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笔者认为专家证据与技术法官制度对我国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将产生重要的实践意义,所以将专家证据和技术法官制度与推定纯粹精神损害联系起来并做出构想,希望可以在日后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
  〔参 考 文 献〕
  〔1〕周智雅.单纯精神利益受损仍应受精神损害赔偿之保护〔J〕. 法制博览,2016,(06).
  〔2〕周中举.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之完善〔J〕.社会科学研究, 2010,(02).
  〔3〕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 法学家,2010,(01).
  〔4〕王思思,狄胜利. 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研究〔J〕.证据科学,2015,(02).
  〔5〕王晓磊,郑玉荣. 技术法官的可行性论证——兼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J〕. 山东审判, 2012,(02).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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