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发达国家节能工作始于1973年中东战争引起的石油危机,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上世纪90年代之前的“安全推动”阶段,着眼于防止能源供应中断导致的经济衰退和社会恐慌;90年代之后的“环保推动”或“可持续发展推动”阶段,着眼于通过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减少温室气体及污染物排放,确保全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节能工作的成功经验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制定“节能优先”的能源战略,出台节能法律法规
提高能源效率,成为各国增强产品竞争力、保证能源安全、降低环境损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和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制定了国家级及地方级的节能法律法规,如日本的《节能法》、美国的《国家节能政策法》等。同时,发达国家将能效标准和标识作为一种重要的节能法规形式。节能标准和标识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标准两类,前者是相关产品、设备、系统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以法律法规形式颁布执行;后者是通过财政激励措施鼓励厂家、用户实现更高的能源效率标准,属于市场行为。上述能源政策及节能标准随着节能技术发展每隔3—5年不断更新。
二、设立政府节能主管机构,给予节能工作人力财力支持
节能除了具有市场推动的性质以外,还具有公共事业的性质,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节能必须由政府来推动,强化政府节能领域的职能,采用多种调控手段干预市场。例如,美国能源部在上世纪90年代专门设立了国家节能办公室,现改为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日本经济产业省由资源能源厅的节能新能源部专门负责节能事宜;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可持续能源署。同时,发达国家从财力、人力等方面对节能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制定经济激励措施,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一是节能专项补贴、减免税政策。在鼓励高效节能产品(建筑)方面,日本对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Ⅲ种节能设备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在鼓励节能改造项目方面,荷兰制定了一个目录,明确规定能够享受能源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项目类型,包括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高能效生产设备、热电联产、余热利用设备、太阳能、风能、煤炭利用设备、提高交通设备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水电等。另外,节能设备加速折旧是对节能产品进行减免税的有效手段,美国对热电联产等设备及系统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其提高能源效率。英国、法国等也有对部分节能产品加速折旧的措施。
二是节能基金和低息贷款政策。包括节能公益基金和节能信贷基金两种类型,节能公益基金用于支持相关节能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政策、法规、标准的研究和节能活动;节能信贷基金是节能项目的融资渠道之一,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企业乃至家庭的节能改造和新建节能项目。英国的碳排放信托基金则主要用于促进新的或已有的能效技术的商业化,其中约50%的基金用于高效节能低碳新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其余基金用于支持节能改造项目融资和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活动。
三是能源环境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能源环境税收可以使能源价格反映环境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确保价格反映维持能源供应的长期成本,从而通过市场信号影响能源需求,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和能源结构调整。能源环境税主要有消费税、销售税、碳税、二氧化硫税等。例如,到2002年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实施了不同水平的碳税,碳税收入在欧盟成员国的总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从1980年的5.84%上升到1997年的6.71%,碳税中95%的收入来自于能源和交通部门。
四、政府机构树立典范,率先开展节能工作
美国在一系列法律中对政府机构节能问题进行规定,如《国家节能政策法》对各政府机构提出具体节能目标:1995年单位面积建筑物能耗在1985年基础上降低10%,2000年降低20%。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节能工作,1991—1998年美国还发布了10份行政令和2份总统备忘录,其中相关行政令要求各政府机构2005年节能30%。为完成法定目标,美国能源部实施了“联邦能源管理项目”,各政府机构根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制定了“白宫节能计划”。按照上述要求,美国政府公共设施的购置首先考虑使用带有能源之星标识的高效节能产品;政府办公楼也都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更先进的节能技术,1996年联邦政府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比1985年下降了23.4%,节约了2亿多美元的能源费用支出。澳大利亚规定所有机构每年都要向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报告其年度能耗状况,报告同时提交国会,接受议会和公众监督,以提高政府机构节能工作透明度。上述国家政府自身节能的成功作法,取得了明显节能效果,也推动了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所供稿)
一、制定“节能优先”的能源战略,出台节能法律法规
提高能源效率,成为各国增强产品竞争力、保证能源安全、降低环境损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和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制定了国家级及地方级的节能法律法规,如日本的《节能法》、美国的《国家节能政策法》等。同时,发达国家将能效标准和标识作为一种重要的节能法规形式。节能标准和标识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标准两类,前者是相关产品、设备、系统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以法律法规形式颁布执行;后者是通过财政激励措施鼓励厂家、用户实现更高的能源效率标准,属于市场行为。上述能源政策及节能标准随着节能技术发展每隔3—5年不断更新。
二、设立政府节能主管机构,给予节能工作人力财力支持
节能除了具有市场推动的性质以外,还具有公共事业的性质,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节能必须由政府来推动,强化政府节能领域的职能,采用多种调控手段干预市场。例如,美国能源部在上世纪90年代专门设立了国家节能办公室,现改为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日本经济产业省由资源能源厅的节能新能源部专门负责节能事宜;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可持续能源署。同时,发达国家从财力、人力等方面对节能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三、制定经济激励措施,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一是节能专项补贴、减免税政策。在鼓励高效节能产品(建筑)方面,日本对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Ⅲ种节能设备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在鼓励节能改造项目方面,荷兰制定了一个目录,明确规定能够享受能源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项目类型,包括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高能效生产设备、热电联产、余热利用设备、太阳能、风能、煤炭利用设备、提高交通设备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水电等。另外,节能设备加速折旧是对节能产品进行减免税的有效手段,美国对热电联产等设备及系统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其提高能源效率。英国、法国等也有对部分节能产品加速折旧的措施。
二是节能基金和低息贷款政策。包括节能公益基金和节能信贷基金两种类型,节能公益基金用于支持相关节能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政策、法规、标准的研究和节能活动;节能信贷基金是节能项目的融资渠道之一,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企业乃至家庭的节能改造和新建节能项目。英国的碳排放信托基金则主要用于促进新的或已有的能效技术的商业化,其中约50%的基金用于高效节能低碳新技术的开发和商业化,其余基金用于支持节能改造项目融资和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活动。
三是能源环境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能源环境税收可以使能源价格反映环境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确保价格反映维持能源供应的长期成本,从而通过市场信号影响能源需求,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和能源结构调整。能源环境税主要有消费税、销售税、碳税、二氧化硫税等。例如,到2002年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实施了不同水平的碳税,碳税收入在欧盟成员国的总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从1980年的5.84%上升到1997年的6.71%,碳税中95%的收入来自于能源和交通部门。
四、政府机构树立典范,率先开展节能工作
美国在一系列法律中对政府机构节能问题进行规定,如《国家节能政策法》对各政府机构提出具体节能目标:1995年单位面积建筑物能耗在1985年基础上降低10%,2000年降低20%。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节能工作,1991—1998年美国还发布了10份行政令和2份总统备忘录,其中相关行政令要求各政府机构2005年节能30%。为完成法定目标,美国能源部实施了“联邦能源管理项目”,各政府机构根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制定了“白宫节能计划”。按照上述要求,美国政府公共设施的购置首先考虑使用带有能源之星标识的高效节能产品;政府办公楼也都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更先进的节能技术,1996年联邦政府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比1985年下降了23.4%,节约了2亿多美元的能源费用支出。澳大利亚规定所有机构每年都要向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报告其年度能耗状况,报告同时提交国会,接受议会和公众监督,以提高政府机构节能工作透明度。上述国家政府自身节能的成功作法,取得了明显节能效果,也推动了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