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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33%、24%和15%统一确定为25%。二是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的“免二减三”政策,及对出口型外企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三是新《税法》公布前实行15%和24%等低税率的老企业,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